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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世界的金融创新:价值起源

威廉·N·戈兹曼 / K·哥特·罗文霍斯特(美)
必读网(http://www.beduu.com)整理
《价值起源》向我们讲述了一个非同寻常的金融创新的故事,剖析了人类金融史上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片段,这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现代金融革命。
作 者:威廉-N-戈兹曼等 出 版:万卷出版公司类 型:经管励志 > 金融性 质 :免费阅读电子书定价:免费授权连载 不得转载 本书每0天更新0个章节
本书每0天将有0个章节释放为非vip章节,至第0节;本书已进入包月书库,VIP用户可免费阅读
本书每0天将有0个章节释放为非vip章节,至第0节;本书将于1970年01月01日进入包月书库
1第一部分
世界上最早的文字文明出现于今天的伊拉克最南部。从公元前5000年开始,经过长期演变,人类第一次发明了灌溉农业,实现了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转变,于是,大约是在公元前3200年,真正的城市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大量人口——具体规模无法准确估计,至少有几万人——开始集中居住在同一个地方。
第1节:利息的发明(1) Vip! New!第2节:利息的发明(2) Vip! New!
第3节:利息的发明(3) Vip! New!第4节:利息的发明(4) Vip! New!
第5节:利息的发明(5) Vip! New!第6节:利息的发明(6) Vip! New!
第7节:利息的发明(7) Vip! New!第8节:利息的发明(8) Vip! New!
第9节:利息的发明(9) Vip! New!第10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 Vip! New!
第11节:中国纸币的起源(2) Vip! New!第12节:中国纸币的起源(3) Vip! New!
第13节:中国纸币的起源(4) Vip! New!第14节:中国纸币的起源(5) Vip! New!
第15节:中国纸币的起源(6) Vip! New!第16节:中国纸币的起源(7) Vip! New!
第17节:中国纸币的起源(8) Vip! New!第18节:中国纸币的起源(9) Vip! New!
第19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0) Vip! New!第20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1) Vip! New!
第21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2) Vip! New!第22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3) Vip! New!
第23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 Vip! New!第24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2) Vip! New!
第25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3) Vip! New!第26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4) Vip! New!
第27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5) Vip! New!第28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6) Vip! New!
第29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7) Vip! New!第30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8) Vip! New!
第31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9) Vip! New!第32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0) Vip! New!
第33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1) Vip! New!第34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2) Vip! New!
第35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3) Vip! New!第36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4) Vip! New!
第37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5) Vip! New!第38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6) Vip! New!
第39节:斐波纳契与金融革命(17) Vip! New!
2第二部分
17世纪的最后10年和18世纪的前20年是一个金融创新时代,换言之,在世界金融创新的历史上这30年具有无可以拟的重要性——这个时代创造了英格兰银行,以及英国主要的金融公司;这个时代也因为巴黎的“密西西比泡沫”(Mississippi Bubble)和伦敦的“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的而永载史册。
第40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1) Vip! New!第41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2) Vip! New!
第42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3) Vip! New!第43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4) Vip! New!
第44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5) Vip! New!第45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6) Vip! New!
第46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7) Vip! New!第47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8) Vip! New!
第48节: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约翰劳(9) Vip! New!第49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1) Vip! New!
第50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2) Vip! New!第51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3) Vip! New!
第52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4) Vip! New!第53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5) Vip! New!
第54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6) Vip! New!第55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7) Vip! New!
第56节:20世纪的德国债务(8) Vip! New!
第1节:利息的发明(1)
  第一章 利息的发明
  苏美尔贷款
  MARC VAN DE MIEROOP
  世界上最早的文字文明出现于今天的伊拉克最南部。从公元前5000年开始,经过长期演变,人类第一次发明了灌溉农业,实现了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转变,于是,大约是在公元前3200年,真正的城市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大量人口——具体规模无法准确估计,至少有几万人——开始集中居住在同一个地方。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人们的生产活动不断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比如,农业、牧业和渔业。同时,在城市中心,还出现了一些职业群体,这些职业工人不再继续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完全从事手工制造业。生产活动的专业化就意味着人们不再只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别人、为市场而生产,然后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当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不复存在时,交换就出现了。
  在巴比伦王国,伴随着城市的诞生和发展,一个较为完善的文字系统被发明出来,当时他们使用的文字就是今天所称的“楔形文字”(wedge-writing),这些文字刻印在陶片上,因呈楔形而得名。最早期的文件语言是苏美尔语(Sumerian),在1500年里,苏美尔语是该地区最主要的语言,尽管当地居民也使用其他语言。交换系统的运行依赖于“强制性捐款”(obligatory contributions),由于“强制性捐款”常常会因为农业歉收而不能按时交纳,于是,信贷机制(credit mechanism)也发展了起来,利息就是信贷体系(credit system)发展的结果。用文字写下的记录可以使历史学家们深入研究巴比伦经济——这一金融制度的最早期面貌。
  经济背景
  关于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的最早交易活动是以寺庙为中心进行的。在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中,大多数城市人口的生活必需品必须依赖于这样一些中央组织。这个再分配体系成为这一时期巴比伦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公元前21世纪,巴比伦的吾珥第三帝国(Ur III Dynasty)时期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当时,宫殿占据了寺庙的中心地位,被重新分配的物品主要是大麦,分配每月进行一次,分配的数量按照性别、年龄和等级地位确定。例如,一个成年男性的基本大麦配额是每月60升,一个女人的配额是每月30升,偶尔,人们还可以分配到食用油和衣服。
  要使这一再分配体系具有可行性,中央组织就必须拥有那些被分配的物品。从逻辑上说,人们就必须把他们的部分产品捐献给中央组织,就这样,捐款成了义务、信贷成了必然。当农场主、渔夫或其他人无力支付“强制性捐款”时,他们有两个选择:一是拖欠,拖欠中央组织;二是借款,从资本充足的人那里借款。公元前2500年的债务证据是最早的借贷凭证。对借贷行为的最古老的记录见于对制度背景的介绍。早期的债务证据比较简明,并且可以对其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最早的信贷交易记录只登记了借款人的姓名,以及他们所欠大麦的数量。有十多个这样的记录被保留了下来,这些记录的日期是公元前24世纪初。例如:
第2节:利息的发明(2)
  大麦数量(单位:升)* 864 Lugid, 税务员
   720 Kidu, 来自巴格拉(Bagara)
   720 Igizi, 铁匠
   720 Engarzi, 来自奠酒祭神的地方
   720 Ur-Hamazida , 农夫
   720 Ur-dumu, 来自Ashdu
   720 U'u, 来自KA. KA的门卫
   720 Lugalnig
   720 Almu. 这些是来庄园内部的仆人
   720 Eki, 他是一个牧师
   720 Kikuli, 牧羊人
   720 A’edene, 来自杜模斯(Dumuzi)神庙的领地
   720 Anini, Salla的监工
   720 Amarezem, 来自Kisllutaga
   9,360 Gugish, 仆人的监工
  合计 19,584 Urnu的Amarezem的捐款〔3〕
  上述译文中的关键术语是“强制性捐款”,它译自苏美尔语ur5。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它逐步变成了“贷款”的专业术语。在巴比伦的金融史中,词语的意思常常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上述信贷交易记录似乎记录的是15个人应该上缴的“强制性捐款”,在交付大麦之前,他们一直拖欠着中央组织,于是,中央组织记录下了这笔账目。后来,这类账目大量出现在被保存下来的机构档案中,巴比伦之外的地区,比如在叙利亚(Syria)西部,人们也发现了这类账目,而且当时的人们还用这种方式记录了应缴未缴的、以白银为计量单位的“强制性捐款”的数量。
  发生债务的两种情况——应缴未缴的”强制性捐款”和为应对紧急情况的借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交替出现,原因是中央组织越来越多地利用中间人来管理它们的外部事务。尤其在公元前2000年,中央组织通常把“强制性捐款”的征收工作委托给私人企业家来完成,这些企业家留下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报酬,此外,这些企业家还把征收上来的非耐用品换成对于中央组织来说更有用的白银。有机会接触白银的中间人还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替另外一些人预付应缴的“强制性捐款”——这些人包括需要资本的长途商贩,更多的是需要短期资金的个人,例如,农作物的歉收迫使农民借款以熬到下一年的收获季节;筹办婚礼之类的特殊支出也迫使一些人借款。富人可以通过为那些因为贫困而无力支付的人提供小额贷款,从而成为债主,现时,富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途径而成为债主。
  当然,给个人提供贷款有时会有借无还,比如,皇家有可能以颁布法令的形式废除债务,公元前17世纪就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那些债务奴隶因此而得到了解放。不过,当时国王废除债务的仅限于那些资金极度匮乏的人们的债务,而商人用于贸易的贷款并没有被废除。此外,那些被抵押的财产——比如,一座房子——也要归还给原来的主人。在此类债务特赦令发布之后的很长时期内,法院不得不裁决财产是否因债务而被转让,因为自愿出售的财产可以不必归还。就这样,信贷交易和债务的流行对当时的法律体系变迁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第一个世纪中,贷款合约是巴比伦原始文献中最常见的记录。
第3节:利息的发明(3)
  巴比伦贷款合约
  贷款记录的表述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有:借的是什么东西、谁借的、借谁的等等,与此同时,以什么方式归还、在什么日期归还也要被规定下来。在巴比伦合约中,通常会写明具体的日子,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很多贷款是两个人之间的协议,但是,见证人的名字也被列出来。有些例子可以证明契约格式的多样性。
  这笔白银贷款,以白银还本付息,日期是公元前1820年7月。
  在这个例子中,债权人直接垫付白银,到了收获季节收取本息,但是,合约未明确指定利息的形式(是白银、大麦,还是其他物品)。在这个例子中,也没有关于借款用途的信息,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这并不重要。Sin-tajjar保存契约的目的只是为了证明Ilshu-bani欠了他的东西。见证人则担保了这笔交易的真实性。
  从下面这个公元前1809年11月的陶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用其他商品偿付白银贷款的例子:
  作为 贷款,Ipqu-Erra的儿子Abuwaqar从Balmunamhe那里收到6谢克尔(即48克)白银。在六个月之内,他将按照现行比率用芝麻偿还。有7位见证人(他们的名字被一一列出),这些是见证人的印章。在这一年的11月份,<国王林辛(Rim-Sin)>打败了乌儒克(Uruk)、 伊辛(Isin)、巴比伦(Babylon)、 Rapiqum、Sutium和Irdanene的军队。
  这份合约可能指的是,Abuwaqar提前七个月从Balmunamhc那里领取了白银,并承诺将来用芝麻偿还,芝麻的数量按照偿还当日白银与芝麻之间的比率来确定。这份协议是以贷款合约的格式写成的,而且,该合约将其等同于苏美尔语中的 。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理解 的意思,只知道其最初的用法可能是指一个提前支付货款的协议。例如,在将来某个时候提供木制品的承诺就可以表述为下面的贷款合约。
  由于贷款合约的本质是一份能够证明某人欠了某种东西的文件,债权人可以将其转让给另外一个人。从已经找到的历史记载中,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现象:虽然我们在某个人的档案中发现了他的贷款记录,但是,贷款合约上的债权人却分明是另外一个人。这样的贷款合约就像一张信用证,尽管还没有迹象表明贷款合约经常被交易或者被出售。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已经发现的这个时期的几乎所有贷款文件都是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会把贷款合约保存到债务被偿还为止,到那时这些文件将被毁掉,因为它已经毫无用处了。通常,记录债务的陶片在合约被履行之后会被放入水中,泡成泥浆,以便再次利用。有时则会在其表面画一条线。保存下来的大量陶片仅仅是曾经有过的贷款合约的一部分。
第4节:利息的发明(4)
  利息
  贷款合约通常都要求支付利息,这给贷款合约的签订引入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因素。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偿还的数额必定大于借入的数额”的做法是难以理解和无法接受的,收取利息的行为常常被指责是有违天理的。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言辞激烈地批评过收取利息的做法:
  最为可恨的和最有理由仇恨的就是高利贷,因为它是从货币自身获利,而不是从它的自然物中获利。货币是用于交换的,而不是用于生息的。“利息”一词指的是由货币繁衍出来的货币,就像父母繁衍的后代一样。这就是为什么收取利息是最不自然的获取财富的方式。
  后来的很多文献也都把收取利息描述为罪恶的行为。但是,巴比伦的原始记载解释了贷款利息的发生、发展及其基本概念。在苏美尔语中,利息一词是 ,这个词的本意是指羊羔,虽然这两个用法也许只是一个巧合,但是,这两个意思之间的逻辑关系却是客观存在的。在伊拉克的农业体系中,无论是远古时期还是现代社会,每一个佃户都可以在他租用的(地主的)土地上放牧,由于使用了地主在土地上的投资(尤其是地主提供的灌溉系统),如果佃户放牧的羊群规模扩大,就将会被课税。也就是说,佃户被要求将其增加的部分羊羔交给地主,作为地主对土地投资的报酬。类似地,我们可以将债权人预付的白银或大麦视为资本的生产性使用,债权人会因此而获得报酬,债务人在偿还贷款时会支付这一报酬。由此可见,利息最初类似于佃户支付给地主的放牧费。
  在整个巴比伦历史上,由官方规定并且保持不变是利率的重要特征之一。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早期开始,许多法令都规定,白银的贷款利率为20%,大麦的贷款利率为33.33%。从公元前18世纪开始,《埃什嫩那法典》(The Law of Eshnunna)明确规定:
  每1谢克尔<白银>(180 粒大麦)的利息是36粒大麦(即利率为20%);每300塞拉(sila)<谷物>的利息是100塞拉(即利率为33.33%)。
  一块公元前19世纪中叶的著名石碑上刻有《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虽然石碑上与利息有关的一段文字被部分地损毁了,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助于另外一些陶片来恢复这段文字的内容,尽管这些陶片保存得不够完好,有些线条模糊不清。这段文字可以翻译如下:
  如果一个商人提供谷物或白银的有息贷款,他将就每300 塞拉谷物向债务人收取100 塞拉作为利息(即利率为33.33%),或者就每1谢克尔(180粒大麦)白银向债务人收取36粒大麦作为利息(即利率为20%)。
  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早期开始,实际合约表达了相同的概念。有些大麦贷款规定,“每塞拉谷物的利息是100 塞拉”。白银贷款则用不同的形式表明,将收取20%的利息,例如,“每迈纳(mina)收取12谢克尔的利息”。一千多年后,我们仍然可以在巴比伦的白银贷款合约中看到相同的表述。这些贷款合约常常规定,“每个月,1迈纳(60谢克尔)将收取1谢克尔白银,”因此,年利率为20%。
第5节:利息的发明(5)
  这些数字不是随意写上去的,正如它们长久而清晰地表明的那样,它们不是由供求决定的。在白银贷款中,它们是重量和时间测量体系的结果。在美索不达米亚(巴比伦)的“六十进制”重量度量衡制度中,迈纳和谢克尔是两个基本的计量单位,前者是后者的60倍。由于两者都测量单个垂直的楔子 用于指数字1。一个特定的楔子的重量只有在说明计量单位是迈纳或谢克尔之后才有意义。 因为利息的概念是与“母羊生产羊羔”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较大的迈纳“生产”较小的谢克尔也就顺理成章了。由于“巴比伦年”是由12个月组成的,每个月,一个较大的单位迈纳都“生产”出一个较小的单位谢克尔,12个月的利息累计就是12谢克尔,即年增长率为20%。相比之下,大麦贷款的利率较高,即占借入量的三分之一。这个利率可能是仿照农田的租金确定的,因为农田的租金通常被确定为产量的三分之〔23〕。不过,我们对此并不能完全确定。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为当时利率的高低寻找经济学的解释。
  目前还不清楚的是,为什么白银贷款与大麦贷款会有如此不同的利息,有些学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大麦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大多数大麦贷款发生在收获季节即将到来的时候,收获季节之前的价格较高,收获季节之后的价格较低。由于本来可以提供白银贷款的投资者,在提供大麦贷款时会要求补偿大麦的价值损失,因此,他会在20%白银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另外再加上13.33% ,即用额外的大麦补偿当初借出的大麦在偿还时的价值损失。这一“现代主义者”的解释——即用现代概念来解释古代经济——所依据的理论是,市场力量影响信贷关系。然而,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如果商品价格的确影响利率变动,那么,我们就会看到更大的波动,因为每年的大麦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动的。此外,市场利率也不总是遵守国王关于利率的规定(即大麦贷款的利率为33.33%)。例如,在巴比伦南部,从公元前19世纪中期开始,大麦贷款的利率通常只有20%,而在北方,大麦贷款利率却大致保持在33.33%的水平上。更有可能的是,大麦贷款利率与白银贷款利率的差异源于习俗,而不是特定商品价格之类的经济因素。类似地,我们将遵守特定的、合乎习俗的费率:诉讼律师收取赔偿金的三分之一,不动产代理人收取售价的6%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能够看到官定利率的重要性。当利率被政府确定之后,它通常会保持在合乎习俗的水平上,即白银贷款的利率为20%或大麦贷款的利率为33.33%。然而,公元前19世纪中期之后,巴比伦南部的大麦利率的确从33.33%降低到了20%。有更多的证据表明,有些规定是大家都认可的。例如,一些陶片中,我们可以看到“标准利息将被增加”或“太阳神(Shamash)贷款的利息将被增加”等这一类的样板性的词句。然而,当时的贷款合约并不总是按照这些约定俗成的利率执行的,往往会有一定的偏差,甚至一份贷款合约转让前后的利率都不完全相同。例如,公元前21世纪的一份放债人的放债记录有如下记载:SI.A-a〔28〕共有52次贷款,其中,有白银贷款、大麦贷款和少见的羊毛贷款,以及活羊贷款。白银贷款和大麦贷款的利率分别是:
第6节:利息的发明(6)
  白银 大麦
  20%:10次 33.33%:23次
  0%: 4次 25%: 1次
  10%: 2次
  6.25%: 1次
  0%: 1次
  债权人甚至会对向不同债务人提供的相同贷款收取不同的利息。比如,人们在Ur市一座房子中发现的一些贷款记录就是很好的例子。通过综合分析这些贷款记录,我们可以知道,房子的主人Dumuzi-gamil是债务人之一。其中一份写于公元前1796年的贷款记录有如下描述:
  Dumuzi-gamil和Shumi-abija从Shumi-abum那里借了1 迈纳(即480克)白银,其中,Shumi-abija负责偿还0.5 迈纳9谢克尔(即312克)白银,Dumuzi-gamil负责偿还0.5 迈纳7.17谢克尔(即297.3克)白银。他们立下了一个借据,共有七个见证人(他们的名字被一一列出)。借款日是正义运河开挖一年后的2月3日。
  虽然可以假设Dumuzi-gamil和Shumi-abija各自借入了不同数量的本金,但是,一片记录了Dumuzi-gamil于 5年后偿还贷款的陶片却告诉我们,这一假设是错误的。这个陶片上写着:
  在Dumuzi-gamil和Shumi-abija共同欠下的一笔本金为1 迈纳白银的贷款中,Igmil-Sin的儿子Dumuzi-gamil用5年的时间向Nur-ilishu和Sin-ashared偿还了0.5迈纳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有五位见证人(他们的名字被一一列出)。俘获伊辛(Isin)第二年的3月份。
  毫无疑问,这两条记录提到了同一笔贷款,而且它们证明了,与其伙伴相比,Dumuzi-gamil支付了较少的利息。不过,两个人支付的利率都高于20%的官定利率:Dumuzi-gamil支付的利率为23.9%;Shumi-abija支付的利率为30%。利率水平较高可能是因为这笔贷款合约的期限较长(5年)。如果我们把这一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我们得到的利率分别为4.8%和6%。
  由神庙提供的贷款通常是比较特殊的贷款,神庙里的“神”通常是这类贷款合约的债权人。最常见的债权“神”是正义之神——“太阳神”(Shamash)。一般情况下,总是有一些为神庙出钱的企业家,他们以联合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贷款合约中。这类贷款主要用于帮助穷人渡过难关。有意思的是,一些由神独自充当债权人(没有联合债权人)的贷款合约可以用偿还食物来替代利息;另一些合约则允许借款人在“境况良好”时再偿还贷款。人们可以同时向多个“神”申请这样的贷款,一份公元前1722年的贷款合约就属于这种情况:
  Iagunum从“辛神”(Sin)和“阿达德神”(Adad)那里借入一又三分之二谢克尔(即13.3克)白银。合约规定,当境况变好时,Iagunum将向“辛神”和“阿达德神”偿还贷款。并由“太阳神”和“武神”作证。合约签订于修建基什(Kish)墙那年的8月17日。
第7节:利息的发明(7)
  两天以后,Iagunum又从“太阳神”那里收到了4谢克尔(即32克)白银。合约规定,当状况变好时,Iagunum将向“太阳神”偿还贷款。“辛神”(Sin)和“武神”是见证人。合约签订于萨姆苏伊鲁纳王(Samsuiluna)修建基什(Kish)墙那年的8月19日。
  神庙就是这样向那些陷入贫困的人们提供贷款的,并允许他们在健康或财务状况良好时再予以偿还。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是太在意他放出去的贷款能够收取多少利息。在巴比伦,很多贷款是“相抵利用贷款”(antichretic loan) ,即用于偿还利息的不是商品,而是债务人提供的服务——通常是劳动。即在贷款期限内,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佣的仆人,会向债务人提供劳动,并以此抵消应付的贷款利息。现在已经发现了大量具有此类性质的贷款合约,下面这份签订于公元前2029年7月的合约就是一例,虽然它保存得不够好,略有损坏:
  向借了〔x蒲式耳〕大麦,这笔贷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是,Ili-mishar必须让自己的儿子Shelibum为服务5年,Ili-mishar以国王的名义宣誓不带走他的儿子。共有五位见证人(他们的名字被一一列出)。合约签订于<舒辛Shu-Sin>修建乌马(Umma)的沙拉(Shara)神庙那年的11月。
  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早的这类合约来自于公元前21世纪的巴比伦北部,相比之下,那里的宗教机构对土地和经济的控制不像南方那么普遍。在巴比伦北部,拥有大量土地的富人常常无力自行耕种自己的土地,他们迫切需要劳动力。然而,在大多数人不得不耕种自己的土地以养家糊口的情况下,劳动力的供给短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相抵利用贷款”(antichretic loan)的出现成为富人获得劳动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贷款尚未偿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提供农业劳动的形式支付贷款利息。这样,债权人通过放弃收取大麦或白银形式的利息,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可供自己使用的劳动力,以为自己耕种土地。与此同时,债权人还常常要求分享债务人土地的使用收益(usufruct),从而增加其可支配的土地面积,但是,这种做法也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最终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早期,债务劳役的实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提供了具有弹性的劳动力供给。这些地主可以在农活较少的季节把债务奴隶出租出去,以减少自己的费用开支。在公元前的第二个千年里,债务劳役已经变得十分普遍,以至皇家发布了专门的法令对其进行规范。巴比伦国王阿米萨杜卡(Ammisaduqa)(公元前1646-1626年)就曾规定。
第8节:利息的发明(8)
  本来,如果Numhia、Idamaras、乌鲁克(Uruk)、伊新(Isin)、Kisurra 或马尔吉乌姆(Malgium)的居民由于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丧失了抵押品赎回权,居民本人、他们的妻子或孩子就会因此而成为债务奴隶或者抵押品。但是,根据国王颁布的《米沙鲁姆法令》(misarum) ,债务人及其家属就可以免于成为债务奴隶或者抵押品,即他们仍然是自由的。
  在现代,利率是用年率表示的,今天的学者们总是假设在巴比伦时期也是如此。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有记载的贷款合约均仅仅记录了利息总额,而未能记录贷款的期限。从贷款合约的具体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第一、贷款合约中仅仅规定了利息总额。例如,“10谢克尔的白银,加2谢克尔的利息”,以及“7谢克尔白银生息,每谢克尔的利息是五分之一。”第二、贷款合约未对贷款期限作出详细规定。例如,一些贷款合约规定,借款人自动支付20%的白银贷款利息,或者33.33%的大麦贷款利息,不过,利息数额并不随贷款期限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下面这个事件发生于公元前第二个千年早期(其准确日期还不清楚),在当时是极为令人吃惊的:
  军事统治者Shamash-nasir,Sin-iqisham的儿子,从Uksgy-nasir和Nanna-shitim那里借入了一百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库尔(kur)的大麦,贷款合约规定,这笔无息 贷款的期限为两年。有三个见证人(他们的名字被一一列出)。合约签订于Rapiqum被毁坏的那年。
  很有可能,借款人实际仅仅借入了100库尔的大麦,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库尔(kur)的大麦是合约的隐含利息(即利率为33.33%)。此外,每一个“巴比伦年”的长度也是不固定的。在巴比伦的农历历法中,每30天为1个月,每12个月为1年,但是,有时需要加上1个闰月,只不过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之前闰月出现得很少。当时,在一年全部过完之前,人们是无法明确地知道这一年的时间究竟有多长的。虽然巴比伦的抄写员肯定有计算年息百分比所需要的数学知识,但是,由于每一年的长度都是不确定的,从而使他们无法准确计算年息百分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时的贷款合约仅仅规定了贷款期的利息总额,而没有同时规定贷款期限的长度。
  由于很多贷款集中发生在新的收获季节即将到来的时候,这些贷款的年利率会远远高于《埃什嫩那法典》规定的20%或33.33%的利率 。例如,对一笔10天期限的贷款收取20%的利息,即便不考虑复利,也相当于年利息为本金的720%。当人们把贷款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时,这样的高利贷在农业社会中就成为经常现象了。这样的高利率即使在现代城市中也还可以看到。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城市中,人们为了能在这一周六借入5美元以供其同末尽情享乐,他们必须承诺到下一个周五时偿还6美元。据此计算,这笔贷款的周利率是20%,换算为年利率则高达1040%!听起来,这样的高利率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当时的人们却能够承受,因为他们借入的本金数额极小。
第9节:利息的发明(9)
  从保存下来的贷款合约来看,由于大多数贷款合约的期限都少于一年,因此,复利概念在巴比伦是不重要的。即使是更长期期限的贷款,比如,上面提到的两年期贷款,在一般情况下,其利率也不会明显地高于市场利率。然而,人们还是发现了能够证明复利概念存在的证据,因为没有按期偿付的利息自身也会产生利息。保存下来的一段早期的皇家碑文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一段皇家碑文是关于应付未付款项的。该碑文描述了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城市国家乌玛(Umma)和拉格什(Lagash)之间的战争冲突。恩美铁那(Enmetena)在比公元前2400年稍早的一段时期统治着拉格什(Lagash),在其统治期间,乌玛(Umma)和拉格什(Lagash)这两个城邦国家都宣称拥有同一片农业地区,并在这个地区上爆发了战争。在恩美铁那(Enmetena)叔叔执政时期,两国的边境划分使拉格什(Lagash)的一块地方处于乌玛(Umma)的控制之下。恩美铁那(Enmetena)曾经记下了这样一件事:
  乌玛(Umma)的首领在早年借入了1古鲁(guru)产自纳西(Nanshe)和宁吉尔苏(Ningirsu)的大麦。(多年以后)这笔贷款的本息累计达到864万古鲁(guru)。
  这似乎暗示着,根据拉格什(Lagash)统治者的说法,乌玛(Umma)人耕种了他的土地,就应该向他支付一部分土地收入,但是,乌玛(Umma)人并没有这么做。大约40年或者50年之后,这些被拖欠的谷物和利息积累达到了864万古鲁(guru)的天量,即4.5万亿升!其实,大麦的数量到底是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成为一场战争的导火索。这一段皇家碑文说明,当时已经有了复利的概念,贷款的本息数额合计能够达到如此高的水平,正是由于应付未付利息也被视为能产生利息的本金。然而,我们已经发现的贷款合约还没有能够明确体现复利概念的。利息有可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谈判的一个重要筹码。
  有息贷款最先见于巴比伦地区。在使用楔形文字的时代(截至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末期),这个地区的金融体系一直保持不变。我们至今仍在使用“贷款”和“利息”这两个术语,这一事实说明,今天的“贷款”和“利息”与过去的“贷款”和“利息”并无本质区别。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对于新企业的创设来说,信贷十分重要,而利息常常是机构和个人的一种收入形式。然而,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时期和后面一个时期,虽然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信贷与利息的问题,但是,普通大众却不关注或很少关注信贷与利息的问题。许多历史学家认为,古代的巴比伦人并不通过借钱来创设新企业,也不通过借入有息贷款来增加他们的资产。证据常常有多种解释,不同的解释反映了人们对当时经济结构的不同见解。本章并不试图判断这些争论孰是孰非,因为它们反映了人们对古代经济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且我们所拥有的经验性资料永远也不可能做出明确的裁决。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来理解信贷交易,毕竟当时的情况与今天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到公元前第三个千年,贷款的概念已经从巴比伦地区传播到整个中东地区(Near East) 。不过,埃及是个例外,一直到公元前9世纪,埃及才刚刚出现有息贷款。从公元前10世纪到公元前18世纪,中东地区对希腊的影响越来越大,就在这一时期,利息的概念从中东传播到了希腊。因为度量衡体系不同,再加上市场利率较低,希腊人通常每个月对每个迈纳(mina)收取1德拉克马(drachma)利息,由于他们使用的是“十进制”,其年利息率为12%。与此类似,早期的罗马人常用的利率水平也是每个月1%,即12%的年利率。公元前3世纪,楔形文字已经不再是中东地区写作公文用的官方文字,因此,记载这一时期的中东文明的史料少之又少,这使得我们无法继续研究利率在那里演变的情况。但是,至少我们知道,伊斯兰教是反对高利贷的,是禁止收取任何形式利息的,伊斯兰教的这种主张可以看作是中东地区对那些因处于困境而需要贷款的人所承受的沉重负担的一种同情。
第10节:中国纸币的起源(1)
  第四章 中国纸币的起源
  RICHARD VON GLAHN
  中国的铸币历史与地中海地区的铸币历史一样古老。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帝国王朝,于公元前3世纪后期建立。在秦朝时期,货币就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中国的货币体系就完全不同于地中海地区和西亚地区的传统。
  甚至在今天,“金本位”(gold standard)仍然意味着货币实际价值的稳定性,胜过美元、欧元、日元以及任何主权国家发行的纸币。在中国,封建王朝的货币体系基础并不是贵金属,而是青铜币(bronze coin)。在西方人的观念中,用铜(甚或白银)之类的基础金属制造的货币很容易遭受财政欺诈,因为统治者总是试图通过降低货币的重量或成色等方法,使流通中货币的名义价值大于它们的实际价值。青铜币被认为是中国最原始的货币,它具有单位价值较低的特征,是一个国家工商业不发达的见证。然而,尽管长期坚持青铜币的货币本位制度,中国却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货币体系的演变是一个均匀的、连续的过程,即从原始商品货币到黄金和白银这样的铸币,最后发展到纸币这样的纯粹的名义货币(nominal currency)。中国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强调的是,如何通过相关政策安排,使统治者能够熨平时而匮乏、时而充足的经济兴衰周期,以满足本国人的物质需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统治者可以通过调节货币供给量,来保证物价水平稳定和物品供给充足。
  支配西方思想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早期,这一思想认为,充当货币的商品价值起源于它们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黄金和白银货币所具有的价值直接与这些贵金属作为商品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成比例。这一货币概念与法定货币概念是很难兼容的。
第11节:中国纸币的起源(2)
  相反,中国的哲学家和政治家断言,货币是由最高统治者创造的,赋予货币价值的是统治者手中的印章,而不是货币的内在价值或者交易价值。货币的起源被归功于古代的君主的圣明,他们用货币来促进交换,以达到减轻饥荒的目的。为了发挥这一作用,统治者必须控制货币供给量。虽然黄金货币在古代中国的先秦时期就得到了使用,但是,从秦朝帝国时代开始,中国历朝、历代的铸币材料都不再是贵金属,而是便宜得多的青铜或黄铜合金。黄金和白银的稀缺性制约了统治者生产金属货币的能力。铜是蕴藏量更加丰富的金属,也更易于开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按照受政府的意愿进行生产,从而使政府能够按照国内需要增加货币供给的数量,至少从理论讲上是这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历代王朝的帝王们都曾经为青铜币的短缺而苦恼过。
  中国的纸币始于宋朝,在10世纪后期,宋朝重新完成了中国的统一。当时中国南方与西方仍然在享受着经济繁荣,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饱受战争蹂躏的北方移民不断流入,增加了南方的劳动力供给、扩大了税基。当时,跨地区的贸易活动非常活跃,但是,唐朝硬通货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由于担心对外贸易使自己的货币储备更加短缺,统治者便使用降低硬币重量的办法,试图使自己的硬币失去对投机者的吸引力。此外,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缺乏铜矿,不能大量生产新铜币,于是,统治者还利用铁和铅之类更为便宜、储量更为丰富的贱金属来铸造货币。这些由铁和铅铸造的、便宜的硬币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越过国境就变得毫无价值,正是这一特征保证了国内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充足。
  在这一时期,蜀国统治下的四川西部地区是货币自给自足的典型,四川特殊的地理条件使其经济相对独立。四川的心脏地区是一个大盆地,曾经是内陆海,被群山环绕,并将这一地区与中国的其他地区相隔开了,因此,四川躲过了八世纪中期困扰唐朝的内战和政治冲突。在丝绸业和刚刚兴起的茶业的推动下,这一地区把经济繁荣延续到了9世纪和10世纪。后来的蜀王国继承了这一繁荣,同时,也享受了相对稳定的货币供给。到950年,不断增加的国防开支迫使统治者铸造铁钱,以补充铜钱供给的严重不足,这样,蜀王国创造了中国铁钱与铜钱同时使用的双重货币体系(dual currency system)。
  宋朝于960年建立于中国北方,在接下来的20年中,宋朝逐步征服了南方和西方诸王国,其中,于965年吞并了蜀王国。最初,宋朝试图在整个帝国中重建以铜钱为基础的、单一的货币体系。也许仅仅作为权宜之计,宋朝朝廷保留了四川已有的铁钱体系,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铁钱把铜钱逐出了市场 。979年,宋朝开始实施在四川恢复铜钱的计划,要求10%的税款用铜钱来支付,并在随后的10年中每年增加10%。他们认为,这一措施可以使铁钱逐步退出流通。然而,由于四川地区缺少铜钱,宋朝恢复铜钱的政策在纳税人中间引起了巨大的恐慌,当时人们为了用铜钱交税,不择手段地获取铜钱。在一年之内,铁钱的价值下降了40%。三年之后,宋朝政府承认了用铜钱缴税计划的失败,并且放弃了恢复铜钱的设想。也就是说,当时中国财政政策的制定者顺应了实际情况,在四川保存了独立的铁钱区。不过,宋朝政府明确规定,从事跨地区贸易的商人在离开四川时必须把铁钱换成铜钱。四川的造币厂(mints) 完全按照蜀王国的标准制造铁钱。
第12节:中国纸币的起源(3)
  不过,四川铁钱也存在有严重缺陷。铁钱的内在价值较低,还不及等量铜钱价值的十分之一,在需要把资金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外一个地方时,成为商人和消费者的巨大负担,比如,一位家庭主妇不得不携带1.5镑重的铁钱到集市上购买1镑食盐;一个来自首都的商人拿出1盎司白银可以换到91.25镑铁钱。当然,携带和运送较低价值硬币的不方便也同样困扰着铜钱。为此,在9世纪早期,唐朝政府在首都长安创建了存款处(depository),商人可以在那里存入铜钱,取得汇票(所谓“飞钱” flying cash),在省城再兑换成铜钱。“飞钱”在茶商中间尤其受欢迎,他们希望用存放在长安存款处的铜钱到遥远的东南地区收购茶叶,那里是中国茶叶的重要产地,然后,在首都长安出售茶叶以赚取利润。
  990年,四川的铁钱体系又一次遇到了严重危机。993年,由于铁钱大幅度贬值等原因,四川地区爆发了反抗宋朝统治的农民起义。农民军成功地攻克了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成都,并且占领成都一直到994年7月。这次农民起义迫使宋朝政府关闭了四川造币厂,随即出现的硬币短缺,再加上运送体积庞大的铁钱十分不方便,一些商人便开始发行自己的纸票,人们也开始在私人交易中将其作为货币使用。目前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关于这些私人票据的文件,虽然还不能揭示它们的本质,但是,很有可能,这些私人票据是为了替代现金或其他交易媒介——黄金、白银和丝绸——而发行的,就像政府发行“飞钱”即汇票一样。
  在随后的10年中,这些私人发行的“交易票据”(“exchange bills ”即“交子”)在四川的跨地区贸易中获得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与此同时,一些不道德的商人发行的各种各样的私人票据(private bills)也开始泛滥,结果是相关讼诉案件急剧增加。1005年,为了稳定四川混乱的货币局面,益州(成都)知府张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张咏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恢复四川造币厂,这是宋朝政府对四川地区的特许,同时发行大铁钱,一个大铁钱等于十个小铁钱或两个小铜钱。第二,把“交子”纸票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只有成都16家拥有充足财力的商号联盟才有权利发行“交子”纸币(qiaozi paper notes)。张咏还明确规定了商人发行“交子”纸币的标准尺寸、颜色和格式等,尽管商人也在他们发行的“交子”纸币上打上自己的印章和“暗记”(水印之类的记号),但是,印制“交子”纸币所使用的劳动和材料都由地方政府提供。与以前一样,“交子”纸币没有标准面值,发行者把面值用墨水印在票据上。票据作为交易的媒介自由流通,当持有人希望兑现时,他需要支付3%的佣金。宋朝政府严格限制指定商号发行“交子”纸币的数量,使流通中的票据数量随季节性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第13节:中国纸币的起源(4)
  尽管得到了同代人的极力称赞,张咏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四川地区的货币问题。大铁钱因为政府税收而被低估了,所以,很快在流通中消失了。1014年,铁钱的重量减少了一半,以使其内在价值与面值保持一致。新的、较轻的铁钱 受到人们青睐,但很快这种小铁钱也从市场上消失了。自此以后,四川造币厂独家重新发行大铁钱,大铁钱再次成了四川地区新的货币标准。1014年,铁钱再一次调整,从此之后,一直到11世纪70年代,四川的货币和物价水平一直保持基本稳定。
  张咏的纸币管制政策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授权发行“交子”纸币的商号把他们的现金存款投资于不动产、可耕地和奢侈商品,致使他们中有很多人根本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来赎回他们发行的“交子”纸币。与此同时,伪造者也开始大量出现,法律争议急剧增加。1016年,益州路转运使薛田建议,由宋朝政府来接管四川地区的“交子”纸币发行,但是,他的建议无果而终。三年后,1019年,“交子”纸币被迫按照20%或30%贴现。益州知州寇瑊发布命令,停止发行新的“交子”,尽管已有“交子”纸币仍在流通。1023年,寇瑊结束任期,他的继任者是薛田,薛田再次建议宋朝政府接管“交子”纸币的发行,这一次,薛田的建议被宋朝政府被采纳。一个国营的“交子货币局”( Qiaozi Currency Bureau ,即“交子务”)在四川成都成立了,被宋朝政府授予了独家发行“交子”纸币的权利。新的“交子”格式模仿了以前的私人票据,但是,新“交子”有两个固定的币值,即一贯和两贯。宋朝政府还规定了新“交子”纸币期满的条件,即流通两年后必须赎回(佣金为3%)。对“交子”流通时间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保证票据在磨损和破碎之前退出流通并被销毁,从而减少伪造的可能性。第二、保证国家可以控制流通中的纸币数量。1024年,宋朝政府第一次正式发行“交子”纸币,数量为1,880,000贯,此后两年一次的发行额度都是1,256,340贯。 “交子”纸币在当时深受使用者的欢迎,尤其是那些从事跨地区贸易、甚至跨国贸易的四川茶叶商人,因此,四川“交子”常常是以高于其名义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除了为商人提供方便交易的货币之外,“交子”纸币还在宋朝的国家财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大多数前现代国家一样,宋朝政府把国家资源主要用于边境防御和对外战争。从一开始,宋朝政府就必须对付来自北方边境的两个可怕敌人:一个是契丹辽国,位于今天的中国东北(旧称满洲);另一个是西北的西夏党项王国。宋朝与契丹辽国于1005年缔结了屈辱的和平条约,即“澶渊之盟”,而西夏边境却一直处于非常紧张的对峙状态。宋朝政府在北方边境派驻了大量军队,当宋朝政府与西夏党项王国的战争终于在1040年爆发时,宋朝动员了100万人的军队投入战争。由于北方边境距离宋朝首都开封十分遥远,且道路崎岖,高山林立,道路状况非常差,因此,供应北方边境成了宋朝财政管理的首要任务。为了鼓励商人为前线士兵提供谷物、草料和衣物等军需物资,宋朝军需官用期票(promissory note)支付给这些商人,宋朝政府的期票也叫“现钱交引”(XianQian JiaoYin),或者“兑现汇票”(ready cash change drafts)。这样可以节省商人把硬币运回首都开封的费用,“现钱交引”还可在首都开封的“国家专卖局” (Monopoly Trade Bureau)兑现铜钱。当时的“国家专卖局”也叫“榷货务”(JueHuoWu)。
第14节:中国纸币的起源(5)
  1026年,宋朝政府开始用“现钱交引”来支付那些向西北驻军提供军需商品的商人。这些“现钱交引”票据可以在四川地区兑现成铁钱或“交子”纸币。11世纪40年代,宋朝与西夏之间的战争爆发之后,军事开支迅速增加,为此,宋朝政府进一步增加“交子”的发行量,以支付不断增加的战争成本。1048年,战争结束之后,宋朝政府建立了一种新的军需保障体系,该体系的基础是商品代金券(commodity vouchers),而不是四川货币(SiChuan Currencies)。供应边境军队的商人可以用收到的食盐代金券——“盐钞”(yanchao)——从位于山西解州的官办盐场购买食盐,这些盐场的规模都非常巨大。国家垄断了食盐交易,保证了丰厚的利润,而食盐代价券(“盐钞”)本身成了可转让的工具,便利了商人之间的贸易活动。后来,食盐代金券(“盐钞”)取代了四川的“交子”纸币,在西北边境地区被广泛使用。直到11世纪70年代,“交子”纸币才重新在国家财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卖局”同时发行的票据,不仅包括标明硬币币值的“现钱交引”,而且还包括食盐和其他商品代金券,这些都成了可以流通的交易工具。后来,宋朝批准建立了这些票据流通的二级市场,在首都开封,宋朝政府允许有官方许可证的商号可以买卖“交引”(JiaoYin),而且通常还有一个溢价。11世纪40年代,大约有100多家这样的商号。起初,“交引”并没有固定的币值,发行者只是在票据上标明其价值,再加上他个人的印章即可。后来,随着时间推移,宋朝政府发行了有标准币值的“交引”,以方便私人交易。大约是从1029年开始,“交引”的发行权被集中在首都开封,即集中在“国家专卖局”手中。
  1069年,宋朝出现了一次扭曲的政治改革。两位幻想家——新继位的皇帝神宗(大约1068-1085年)和他的丞相王安石(1021-1086年)——发动了一系列大胆的政治、经济和教育改革,其目的是要彻底改变国家和社会。按照他们的观点,是要彻底改变外敌入侵和国内日益恶化的分配不公这两大罪恶,就要实现伟大的国家复兴——当皇恩到达帝国的每个角落时,社会就会像枯木逢春一样恢复活力。王安石希望以此来解放生产力,把农民从地主、高利贷者和无良商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实行“新政”需要大量的货币,于是,王安石试图通过增加铜钱的生产来筹集货币。从1073年到1084年这一时期,宋朝铜钱的产量翻了两番,超过了每年500万贯。在四川地区,宋朝政府增加货币供给的办法不是铸造更多的铁钱,而是同时发行两期“交子”,使流通中的纸币数量翻了一番。尽管从理论上讲,“交子”仍然可以与硬通货相互转换,但是,在实际中,当旧票据期满时,“交子”发行者会用新票据赎回,而不是用硬币赎回。随着流通中“交子”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对“交子”纸币的可兑换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担心,再加上四川茶业的国家垄断经营,导致“交子”大幅贬值。茶商曾经是“交子”的主要使用者,但是,1076年,由于王安石创建四川茶叶市场,实现了四川茶业生产和销售的国有化,此后,四川茶商对“交子”的需求很快消失了。
第15节:中国纸币的起源(6)
  由于四川“交子”大幅度贬值的情况下,作为货币它已经没有价值了。为此,宋朝政府决定发行一种新的纸币来取代它。这一新的纸币叫“钱引” (QianYin)(“cash draft”)。“钱引”也就是“现钱交引”的简称,是一种由“国家专卖局”发行的期票。1100年,洪水冲毁了解州盐场,解州盐场是宋朝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宋朝政府的财政因此而遭受了巨大损失。由于解州食盐代金券(“盐钞”)暂时作废,在1105年夏天,作为替代品,宋朝政府重新发行新的标明硬币面值的“钱引”,并且数量十分巨大。起初,“钱引”在宋朝的北方地区获得了广泛认可,硬币供给常常短缺。之后,人们就不再接受“钱引”了。“钱引” 很快在市场中失去了立足地。
  在通过减少流通中的“交子”数量来提高纸币价值的尝试中,1107年,宋朝政府引入了“四川钱引”,并以1:4的比率兑换旧的四川“交子”纸币。但是,“四川钱引”并没有给宋朝带来好运气,一年之后, “四川钱引”大幅贬值,迅速跌破面值的10%。面对 “四川钱引”的再一次失败,宋朝政府选择了“根治性外科手术”(radical surgery)的方式进行改革。新丞相张商英是四川本地人,也是一个顽固的财政保守主义者,他宣布,已经发行的票据(第41,42和43期) 不能被赎回,从而使它们完全失去了价值。张商英还结束了同时发行两期票据的做法,同时,他还确定原来的125万贯新票据限额计划于1111年发行。此外,新票据的期满条件也从过去的两年延长到了三年。当张商英宣布流通中的“交子”和“钱引”票据全部作废时,曾经引发了社会动乱和经济危机。
  1127年,最初以北满为根据地的女真金国军队越过了宋朝政府的防线,攻占了宋朝的首都开封,迫使宋朝政府逃到中国东南地区。宋朝政府临时建都杭州,在整个南宋时期(1127-1276年),宋朝帝国的北半部,即最初中国的心脏地区首先被金国征服者统治,然后,被1234年推翻金国的蒙古人统治。宋金的边境线从淮河流域和东海延伸到了位于西部的四川的北部边界。杭州是宋朝的新首都,与原来的宋朝首都开封相比,从四川到位于中国东南地区的杭州,距离非常遥远。由于四川北部与金国有很长的边境线,这使得四川地方政府的国防负担极为沉重。南宋时期,南方一再发生军事危机,于是,四川财政监督(他们拥有较大的发钞自主权)通过发行越来越多的“钱引”票据,来应付急剧增加的军事开支。1128年,四川停止铸造铁钱,同时,大量增加了“钱引”票据发行。至1136年,流通中的“钱引”大约有25,000,000贯,货币泛滥迫使南宋杭州政府发布命令,禁止发行更多“钱引”。然而,新的战争威胁以及1161年再次爆发的战争,又一次迫使四川地方官员印制越来越多的纸币,结果使得流通中的“钱引”票据进一步增加,至13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其数量达到了80,000,000贯。从12世纪30年代到12世纪90年代,“钱引”大约按照其面值的30-40%流通。过多的“钱引”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说明,说明社会公众仍然对这些票据有信心。“钱引”变成了这个地区的货币标准,表现为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钱引”作为计价单位和记账单位(吊,即缗)。与“交子”不同,“钱引”不能自由兑换硬通货。在四川地区流通中的铁钱数量一直很少(仅占货币供给总量的1%-2%),并且,铁钱仅仅被当作零钱使用。因此,四川地方政府是以“钱引”作为税收和财政支出的货币标准。在政府的财政收支中得到承认,也有助于稳定“钱引”在私人交易中的价值。
第16节:中国纸币的起源(7)
  1127年,金国占领了中国北部,彻底改变了宋朝疆界及其资源基础,宋朝政府被迫全面改变了它的财政管理和货币政策。当宋朝政府仓皇逃离开封时,没有能够把国库中铜钱带走,留下了100,000,000贯铜钱。当然,这些硬币储备被金国掠夺一空,为此,宋朝政府只能用期票来支付军队的给养,尤其在淮河沿岸的新的边境地区(淮南)。虽然,在名义上,这些期票可以从位于杭州的“国家专卖局”中兑换现金,但实际上,兑换几乎不能实现,后来公众期票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更糟糕的是,由于战争和贫困,国家造币厂的产量迅速下降,下降到了北宋时期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南宋政府被迫降低铜钱的重量,结果导致伪造泛滥。很快,北宋时期发行的足额铜钱从流通中消失了,市场上充满了南宋发行的份量不足的铜钱,这进一步加重了当时的货币危机。针对货币市场的混乱状况,位于杭州的货币兑换商开始发行他们自己的可转让票据,即所谓“便钱票据(convenient cash bills)”。当时的“便钱票据“也被称作“便钱会子(bianqian huizi)”,也被称作“寄付会子(jifu huizi)”。但是,很明显,宋朝政府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宋朝政府把私人发行“会子”看作是对政府发行期票的一种竞争行为。1135年,宋朝政府明令禁止私人“会子”在杭州城外流通。不过,由此引起的反对声讨迫使宋朝政府在第二天就取消了禁令。就这样,由私人发行的“会子”仍然在中国东南的其他地区广泛流通,只是目前我们还无法确定这些私人“会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和流通数量。
  1150年,货币短缺(shortage of currency)——当时叫“钱荒”(“coin famines”) ——曾经引起了南宋的经济危机。货币奇缺抑制了贸易活动,造成谷物价格大幅下降,当时,农民发现自己陷入了通货紧缩与税收和债务负担加重的双重夹击之中。1159年,南宋的财政官员报告说,人们正在大量地囤积铜钱,囤积的数量已经达到百万贯。在这一报告中,财政官员还劝说南宋政府,必须严格限制硬币储蓄。因此,宋朝政府决定,居民持有的硬币不得超过10,000贯(官员可以持有20,000贯),超过这些限额的硬币必须上交官府以换取商品代金券 。1159年,宋朝政府颁布了《反硬币屯积法》(Anti hoarding Law) ,但是,《反硬币屯积法》不仅没有能够阻止人们囤积硬币,而且不仅沉重打击了私人的“会子”,并且危及了私人“会子”的发行者和兑换商,从而影响了“会子”的流动性。
  六个月之后,即1160年初,临安府知府钱端礼开始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发行“会子”票据,以补充现金储备的短缺。地方政府发行的票据是在首都之内得到承认的法定支付手段,但是,事实上,私人“会子”票据仍在继续流通且不受限制。1160年末,钱端礼升任户部尚书(the Ministry of Revenue)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这里,他开始实施政府接管私人“会子”的行动,并强调“会子”作为军队融资手段的重要性。宋朝政府准许并委派“国家专卖局”来印制和发行新票据。1161年初,宋朝政府发行的“会子”受到了公众欢迎,于是,政府“会子”很快将私人“会子” 从流通中驱逐了。
第17节:中国纸币的起源(8)
  起初,政府“会子”的发行范围仅限于两浙,即杭州的周围地区。第一年,“国家专卖局”发行了400万贯“会子”,币值分别为1贯、2贯和3贯。(200文,300文和500文的小面额“会子”是于1164年初发行的)然而,六年之后,流通中的政府“会子”总量增加到了2800百万贯。虽然在名义上这些“会子”票据可以兑换成硬币,但是,国家为它们准备的硬币储备却非常少。此外,很多地方官员也拒绝接受人们用政府“会子”来交税。这样,政府“会子”实际上已经不能兑换硬通货了,1166年,“会子”的市场价值大幅下降。孝宗皇帝(大约1162-1189年)在财政事务上谨小慎微,不信任新纸币,所以,当政府“会子”的价值下降时,他便下决心从流通中回收政府“会子”。从1166年到1167年,孝宗政府共支付了300万两(112,500克)白银赎回政府“会子”,尽管此后,仍然有近600万贯政府“会子”在继续流通,不过,孝宗政府赎回行为使政府“会子”的市场价值又回升了,这使孝宗皇帝对新货币的信心由弱转强。1168年,宋朝政府建立了管理“会子”票据的新程序,即模仿四川“钱引会子”,按照三年一期发行“会子”,每次发行的总量不超过1000万贯。与此同时,南宋政府正式宣布“会子”不能兑换成硬通货。1107年以来,不可兑换的四川“钱引”票据的相对成功,推动了宋朝政治家们货币思想的转变。此前,公众对纸币价值的信心源于其可以兑换成硬币,同样的理念也支持了把商品代金券当作金融工具。然而,在四川,尽管“钱引”票据相对于它们用硬币表示的名义价值有所下降,但是,在整个12世纪,四川“钱引”票据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内在价值。所以,宋朝的财政官员强调,保持法定货币价值稳定的关键是在国家支付 中接受纸币,而不是纸币可以兑换硬币。为了坚持这一原则,1170年,宋朝政府采用的做法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一半使用铜钱硬币,一半使用“会子”纸币。
  在新的“会子”体系运行的第二年(即1169年),宋朝政府决定发行第二期“会子”票据,即允许同时发行两期“会子”——总量达2000万贯,同时进入流通,这正是四川“钱引”的做法。其后,新的“会子”发行恰逢原先发行的“会子”到期(即第三期的发行用于收回第一期到期的“会子”,第四期的发行用于收回第二期到期的“会子”)。到期年限被延长到了六年或者更长时间(第四期流通了十年),两期“会子”同时流通的原则一直延续到了13世纪初。至1183年,宋朝政府一直严格控制流通中“会子”的数量。此后,“会子”的数量不断增加(见表4.1)。如上所述,1168-1170年,宋朝政府进行了货币改革和财政改革,在此后的20年中,“会子”票据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基本上按照其面值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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