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典陆续出现,十分注意公信力
周代封建制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的法律地位,判然划分。礼与刑,既不是普遍的,也就不必成文公布于众。在编户齐民占全国大多数人口时,公布的成文法典,陆续出现。战国时代的法家,其讨论的中心是政府运作的技术。于是,法家不仅着眼于建立行政文官制度,也十分注意成文法典能取得公信力。商鞅、吴起……于此均注意到公布的法典,必须具备公平而又确定的两大条件。“徙柱立信”及“处罚王子”的传说,都是描述成文法的特色。
贵族特权的姓氏,一般百姓也可以采用
百姓从封建体制中脱身而出,不再归属于封邑庄园,即必须有一认同个人的标志。在两周封建制度下,姓与氏均是贵族拥有的家族名称。随着封建制度的崩解,有些旧贵族丧失了权力与地位,只剩下姓氏的标志。社会变动及小区离散,一方面出现了游离的个人;另一方面,编户齐民的体制内,个人必须要有其独有的识别标志,于是过去贵族特权的姓氏,一般百姓也可以采用了。战国时代,姓与氏已经不分,其意义已如今日的“姓”。不仅古姓古氏都可作为家族的“姓”,地望、职业、特征、别号……都可被用为“姓”。但是,战国时史料中,还有些人无姓,只用个人私名;甚至秦汉史料中,也不是人人有姓,并且改姓也相当普遍。是以用“姓”为必要的个人识别符号,至秦汉仍未十分普遍。
封建时代,百姓附着于土地,个人是地缘小区的成员。在编户齐民的时代,小区之内不再有大小封君领主,小区又未必有社会组织,于是小区内的长者,常成为地方上的领袖。战国以至秦汉,三老五更,及所谓父老长者,经常出现于记载。养老尊老,以及乡社集体活动,均与重组小区凝聚性,有相当关联。
总之,封建制度崩解后,重组国家秩序,百姓从封建束缚中离解为个人,但又以个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组织。中国历史上编户齐民体制内的个人,不是古代希腊城邦的市民,也不是今日主权国家的公民。齐民,毋宁是许多地位相同的百姓,在统治阶层的统治下,有一定的身份,其权利为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交税服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