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国史大纲

_8 钱穆 (现代)
苏绰的六条诏书,
一、先治心,【“治民之本,莫若宰守。治民之礼,先当治心。其要在清心,次在治身,躬行仁义、孝弟、忠信、礼让、廉平、俭约,继之以无倦。”】二、敦教化,三、尽地利,四、擢贤良,五、恤狱讼,六、均赋役。
悬为当时行政官吏的新经典。
文长数千言,周主常置座右。又令百司诵习。绰又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此如汉初张苍为计相事,隋室之盛即本此。】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官吏在政治上的责任,现在又明白的重新提出。
而当时官吏的任用,尤能打破历来氏族门第的拘絯。
六条之四曰“擢贤良”,其言曰“自昔州郡大吏,但取门资,不择贤良。夫门资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今之选举,不限资荫,惟在得人。”
于是以前的官吏,为门资所应得;而此后的官吏,则将为民众负责任。此种意识,不可不说是当时一个极大的转变。
北史卢恺传:“自周氏以降,选无清浊。恺摄吏部,与薛道衡、陆彦师等甄别氏流。”又北史陆彦师传:“转吏部侍郎。隋承周制,官无清浊,彦师在职,凡所任人,颇甄别于士庶。”盖北周僻在关西,洛阳鲜卑贵族,去者无几,故苏绰得教宇文泰打破门第,拔才任用。如此,则鲜卑族自见湮沉,汉人自见腾驤,实为北周汉化一更要关键。【隋文非有大功盛业,而北周大臣如韦孝宽、杨惠、李德林、高炯、杨穆,皆翕然归奉,此恐亦有种姓之见存。】至隋时,政治转换,已上轨道,故卢恺、薛道衡等重提士庶之别,此并非反对北周之制,实为依照苏绰用意,作更进一步之甄别也。
周礼是他们政治理论的根据,一时君臣皆悉心讨究。
此书在魏孝文时已见重。西魏因推行周礼,故公卿多习其业。北齐熊安生精治此经,名闻于周。周武帝灭齐,安生遽令扫门,曰:“周帝必来见我”,已而果至。
僚吏俊彦,旦理公务,晚就讲习。
北周文帝于行台省置学,取丞郎及府佐德行明敏者充生。悉令旦理公务,晚就讲习,先六经而后子、史。又于诸生中简德行淳懿者侍读书,河东薛慎等十二人应其选。
从学术影响到政治,回头再走上一条合理的路,努力造出一个合理的政府来。【此指能切实贡献于民众,而非专为保门第、固权荣而言。】
从此漫漫长夜,开始有一线曙光在北方透露。到隋、唐更见朝旭耀天。
第十八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魏晋南北朝之门第】
贵族世袭的封建制度,早在战国、秦、汉年间彻底打破。然而东汉以来的士族门第,他们在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地位,几乎已成为变相的封建了。
一、九品中正制与门阀
东汉士族地位的获得,本由当时的察举制度。三国丧乱之际,“士人流移,考详无地。”【卫瓘语。】用兵既久,人材自行伍杂进。“郎吏蓄于军府,豪右聚于都邑。”【李重语。】两汉文治精神所托命的州、郡察举制,一时逆转,而倒退为秦、汉初年之军功得官。要对此种情况加以救挽,于是有魏尚书陈群之“九品官人”法。【事起延康元年,始议则自何夔。】
朝廷用人委之尚书,然尚书“不能审核天下人才士庶,【刘毅所谓“一吏部、两郎中,而欲究鑑人物,何异以管窥天?”但又不愿漫无标准,一切委之军队或私人关西。】于是委中正铨第等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级。】凭之授受。”【通典语。】
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自汉末舍之州牧,于是州在郡上,自成一级。】大中正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通典语。】故“中正”乃中央官之兼职。【故晋书职官志别无“中正”之官。】
中正何以必须本处人任之?因非此无以熟知各本处之人才。中正何以必须中央官兼职?因乱离之际,人才集中中央,就近访察为便。
各地郡中正可以各就所知,汇报各本州大中正。大中正得根据乡评,定其品级与进退。
通典云:“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
此虽为军政状态下一时之权宜,然其初“犹有乡论余风”。【卫瓘语。】故其后有“正始胜流”之目。【李重语。】今按:此制与州、郡察举有相异者两点:
一、州、郡察举之权在地方官,而州大中正则为中央官之兼职。故士庶求出身者,于察举制度下必须归于地方,而在中正制度下则须奔集中央。
此制本因人才不在乡里而立。但既立此制,则有使人才永不反归乡里之势。
二、州、郡察举只为士人进身之初步,至于以后在官职位之升降与转移,则与察举无关。
九品中正于各本州人士,无论已仕、未仕,皆以入品。
魏志常林传注引魏略,谓:“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卫瓘谓:“其始乡邑清议,不拘爵位”,故居官者因清议而进退。【谅陈群初意,盖欲藉此澄清当日浊乱之官场也。】陈寿父死有疾,使婢丸药,乡党贬议,遂致沉滞。后又因遵遗嘱葬母洛阳,坐不以母归葬,再致废辱。东晋温嶠为丹阳尹,平苏峻有大功,司徒长史以嶠母亡遭丧不葬,下其品。
如是则官位之升降,乃不系于居官服务之成绩,而操于中正之“品状”。
“品”者履行,“状”者才能、绩效。中正可得定“品”,不能知“状”。应于入仕之后,别有考课之法。今品、状均付于中正。如王嘉叙吉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其“德优能少”是也。此制初意,本欲使官人之权不操于在下,而结果转使在下者持官人进退之柄。【故刘毅谓:“虽职之高,还附卑品,无绩于官,而获高叙。是为抑功实而隆实名,上夺天朝考绩之分,下长浮华朋党之士。】又按:州、郡察举,每岁不过数人,故易识别;中正品状,同时网罗合境人才,势难周悉。于是只凭门第,兼采虚誉,虽欲中正,亦不能得。此又为察举制与中正制相异之一点。
关于第二点,魏夏侯玄已求矫正。
谓:“中正但当考行伦辈,铨衡专于台阁,不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众职各有官长,但使官长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则据官长能否之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勿使偏颇。”
但当魏、晋之际,司马氏正结欢强族,自谋篡窃,夏侯玄不免杀身之祸,集权中央之政见,难见实施。
关于第一点。西晋统一以后,刘毅、卫瓘、李重诸人均有论列。九品中正本系三国军政时代之权宜办法,今天下复归一统,自当仍将察举权付之地方长官,不必再要一个中正。
此亦所谓“土断”。卫瓘云:“臣等以为宜拟古制,以土断定。自公卿以下,皆以所居为正,无复悬客,远属异土。如此则同乡邻伍,皆为邑里,郡县之宰,即以居长。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如此则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也。”
然而当时世族门第之势力已成,九品中正制正为他们安立一个制度上之护符。中正“计资定品,惟以居位为贵。”【亦卫瓘语。】“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途之昆弟。”【段灼语。】“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刘毅语。】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此为当时尽人皆知之事实。在此形势下,故家大族,虽无世袭之名,而有世袭之实,因此这一个制度终于不能废弃。【陆机荐贺循、郭纳表,谓:“伏思台郎所以使州州有人,非徒以均分显路,惠及外州而已。诚以庶士殊风,四方异俗,壅隔之害,远国益甚。至于荆、扬二州,户各数十万,今扬州无郎,而荆州、江南乃无一人为京城职者,诚非圣朝待四方之本心。”观此知西晋北方士族擅朝政之概。宜乎元帝渡江,有“寄人国土,心常惭愧”之语也。】
二、学校与考试制度之颓废
两汉官人,与察举制相辅并行者,尚有学校与考试。东汉的累世经学,即为造成门阀之一因,但到门阀势力一旦长成,学校与考试制度即不重要,难以存在。
汉末丧乱,天下分崩,学校自无存立之地。魏黄初、【文帝。】太和、青龙【明帝。】中,屡次想振兴学校,然而“高门子弟,耻非其伦”。【齐王芳时刘馥语。】博士既无高选,来者只为避役而已。
两汉由博士入官者,多至公卿。魏高柔疏:“博士迁除,限不过长。”【最低级之地方官。】其升迁既有限,宜遴选不得其人矣。
中央的尊严已倒,王政转移而为家教,自然高门子弟不愿进国立的太学。
国立太学的传统教育为六经与礼乐,而当时名门世族的家庭风尚,是庄老与清谈。六经礼乐本求致用,【此两汉之学风。】庄老清谈则务于自娱。【中央政府无权驾驭世族,世族亦不愿为中央所用。】
直到东晋成帝时,【咸康三年。】还有人【国子祭酒袁环、太常冯怀。】以为江左寖安,请兴学校。遂重立太学,征求生徒。然当时士大夫多讲庄老,看不起儒家,终于没有人来理会。
宋文帝立玄、史、文、儒四学,乃以玄为首,国立太学改讲庄老玄谈。然庄老根本理论便不承认国家有教育人民之必要。宜乎南朝立学,皆旋立旋废,亦仅为具文而已。
中央既无登用人才之权,如何再能鼓舞人心来受中央的教育?
三、南渡后之侨姓与吴姓
九品中正制已为门第势力安置一重政治上外在的护符。晋室东迁,中原衣冠,追随南渡者,依借勤王之美名,又在政治上自占地步。故当时有侨姓、吴姓之别。
过江者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吴姓不如侨姓。
东南本为胜国,自不敢比望中原。南士无仆射,多历年所。齐孝武帝欲以张绪为右仆射,以问王俭,俭曰:“绪少有清望,诚美选,然南士由来少居此职。”乃止。褚彦回曰:“江右【指东晋。】用陆玩、顾和,皆南人也。”俭曰,“晋氏衰政,不可为则。”
而侨姓中又分早、晚渡江之不同。
杜骥兄坦告宋文帝:“臣本中华高族,亡髙袓因晋氏丧乱,播迁凉土。直以南渡不早,便以荒伧赐隔。”
中央政府本属虚置,只得对之优借。
故“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试吏”。【梁书高帝纪。】宋、齐以来,甲族“起家即为秘书郎”。【南史张赞传。】帝王偶尔破格用人,便足自傲。
梁武帝以张率为秘书丞,谓曰:“秘书丞天下清官,东南望冑未有为之者,今以相处,为卿定名誉。”
这都是当时政治上的不成文法,为故家世族拥护权益。
四、当时之婚姻制度与身分观念
故家世族为要保守他们的特权,亦复处处留神,一步不放松。最紧要的自属婚姻制度,这是保守门阀一道最重要的防线。齐代王源嫁女富阳满氏,沈约至特上弹章。【沈文云:“自宋氏失御,礼教凋衰,衣冠之族,日失其序。”可见当时门第势力已日就隳弛。又云:“源见告穷尽,因与满为婚,聘礼五万。源先丧妇,以所骋余直纳妾。”是门第之混淆,大率由于贫富之颠倒也。】侯景请娶于王、谢,梁武帝谓:“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访之。”
不仅他们对于婚姻制度如此谨严,即日常私人交接,亦复故意的装身分,摆架子,好像他们果然舆别人有一种不可踰越的界线。
中书舍人王弘为宋太祖所爱遇,谓曰:“卿欲作士人,得就王球坐。若往诣球,可称旨就席。”及至,球举扇曰:“若不得尔。”弘还启闻,帝曰:“我便无如此何。”纪僧真幸于宋孝武帝,曰:“臣小人,出自本州武吏,愿就陛下乞作士大夫。”帝曰:“此事由江斅、谢蕍,我不得措意,可自诣之。”纪承旨诣斅,登榻坐定,斅命左右移吾床让客。纪丧气而还,帝曰:“士大夫固非天子所命。”
士大夫在政治上的官爵以外,别有其身分与地位,此事从东汉以来已有之。【除却道德、学问等问题不论。】惟东汉尚为名士,而至此遂成贵族。【名士及身而止,贵族世袭罔替。】然而士大夫特意装身分的故事,至宋、齐以下而转盛,【永明中,王俭与贾渊撰百家谱,谱学亦自此乃盛也。】这便是告诉我们,当时士族门第的界线,实已将次破坏了。还有一事可以见出当时士族门第势力消长之朕兆者,便是朝廷御史官之轻重。御史本为朝廷振肃纪纲之官,当时士族既目无中央,自不乐于有此职。此在宋、齐时极显见。
宋延颜之为御史中丞,在任纵容,无所举奏。王球甚矜曹地,从弟僧朗除中丞,谓曰:“汝为此官,不复成膏粱矣。”齐甲族多不居宪职,王氏分枝居乌衣者为官微减,王僧虔为中丞,曰:“此是乌衣诸郎坐处,我亦试为耳。”故齐明帝谓“宋世以来无严明中丞”。
但梁、陈以下,御史官遂多称职,此亦世族渐失地位之一征。
江淹弹中书令谢朏等,齐明帝称为“近世独步”。张缅居宪司,号劲直,梁武帝至遣工图其像于台省。其它如张绾、到洽、孔休源、臧盾、江革、【皆在梁。】孔奂、袁宪、徐陵、宗元饶等,【皆在陈。】皆以任御史举职称。
五、北方的门第
士族门第同时亦在北方留存,但北方的士族其境遇与南方不同。
一、南渡者皆胜流名族,在当时早有较高之地位,其留滞北方不能南避者,门望皆较次。【故思想上南渡者皆能言清玄,而留北者,皆较笃实。(时称“鄙俗”。)】
二、南渡衣冠,藉拥戴王室之名义,而朘削新土,视南疆如殖民地。北方士族则处胡族压逼之下,不得不厚结民众,藉以增强自己之地位,而博得异族统治者之重视。故南士借上以凌下,北族则附下以抗上。情势既异,其对各方态度亦全不同。
三、南方士族处于顺境,心理上无所忌惮,其家族组织之演进,趋于分裂而为小家庭制。
宋孝建时,【孝武帝。】周朗【魏书刘骏传以为周殷。】上书献谠言,谓:“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鐺各煮鱼。”【日知录卷十三有“分居”一条论及此。】
北方士族处于艰苦境况下,心理上时有戒防,时抱存恤之同情,其家族组织之演进,趋于团结而为大家庭制。
宋书王仲德传:“北上重同姓,谓之骨肉,有远来相投者,莫不竭力营赡。”【南人则有邻而各自为族者。】河北有薛、马两姓,各二千余家。【北史薛允传。】薛安都,河东汾阴人,世为疆族,族众有三千余家。【宋书。】杨播、杨椿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其家仕魏有七郡太守、三十二州刺史。】魏书节义传:“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其它六世、五世、四世同居者甚多。又颜氏家训谓:“北土风俗,率能恭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南北奢俭之风,亦因处境积虑而异。【家训又云:“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滕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出,是以必须重娶。”此亦因家庭制度之大小而异也。】
故南方士族直是政治权利上之各自分占,而北方士族则几成民族意识上之团结一致。当时异族视之,亦俨如一敌国,比之刘渊、石勒,不敢轻侮。
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谓:“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献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应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几为大患,有同刘元海、石勒之众也。”【南齐书:“刘怀珍,北州旧姓,门附殷积,启上门生千人充宿卫,孝武大惊。”以为南方所少有也。又按:北史毕义云传:“毕家兖州北境,常劫掠行旅为州里患。其家私藏工匠,有十余机织锦,自造金银器物。”又北齐书循吏宋世良传:“清河东南曲堤,为成公一姓蟠居。群盗多萃此。谚云:‘宁度东吴、会稽,不历成公曲堤。’”北方豪姓亦多仗暴力为奸利者。要之其自身具有一锺力量,与南方贵族仰赖于政治势力者不同。】
四、南方士族早有地位。故不頋再经心世务,【高门大族门户已盛,令、仆、三司可安流平进,故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乃相尚为庄老玄虚。北方士族处异族统治之下,既不能澄清驱攘,只有隐忍合作,勉立功业以图存全,故相尚为经术政务。【处异族统治下,惟经术可以进退自全,如刑名、纵横,皆危道也。】
故南方士族不期而与王室立于对抗之地位,其对国事政务之心理,多半为消极的。北方士族乃转与异族统治者立于协调之地位,其对国事政务之心理,大体上为积极的。
因此南方东晋以至南朝,历代王室对士族不断加以轻蔑与裁抑,而南方士族终于消沉。北方自五胡迄元魏、齐、周,历代王室对士族逐步加以重视与援用,而北方士族终于握到北方政治之中心势力,而开隋、唐之复盛。【唐代士大夫多沿北朝氏族。】
六、郡姓与国姓
北方门第至元魏时亦有郡姓、国姓之目。“郡姓”为汉族。
山东以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以韦、裴、柳、薛、杨、杜首之。
“国姓”即鲜卑。
亦称“虏姓”,代北以元、【拓拔。】长孙、【拔拔。】宇文、于、【勿忸于。】陆、【步六孤。】源、【秃发贺,太武赐姓。】窦【纥豆陵。】为首。
魏孝文迁都,诏以门第选举。
诏曰:“代人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无异寒贱,故宦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范阳卢、清河崔、荥阳郑、太原王。】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其旧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给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尚书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为姓。其大人之后,而官不显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显者亦为族。凡此姓族,皆应审覆,勿容冒伪。”
在孝文之意,一面因为忻慕汉化,重枧汉士族之门第;一面则实欲援借汉族门第制度来保护鲜卑族的政治地位。当时北方门第有“膏粱”、【三世有三公。】“华腴”、【三世有令、仆。】“甲姓”、【三世有尚书、领、护。】“乙姓”、【三世有九卿、方伯。】“丙姓”、【三世有散骑常事、太中大夫。】“丁姓”【三世有吏部正员郎。】之目,【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亦几乎是一个变相的世袭。【孝明时,清河王怿上表,谓:“孝文制出身以门品,高下有恒。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昭然,无有亏没。”魏帝用意,皎然可见。】
当时君臣讨论,诸臣皆请惟拔才用,不论门品,而孝文不以为是。
北史韩显宗传,李冲曰:“未审上古以来,置官列位,为欲为膏粱儿地,为欲益政赞时?”帝曰:“俱欲为人。”冲曰“若欲为人,今日何为专崇门品,不有拔才之诏?”帝曰:“苟有殊人之技,不患不知。然君子之门,假使无当世之用者,要自德行纯笃。”冲曰:“傅严、吕望,岂可以门见举?”帝曰:“如此者希,旷代有一、两耳。”李彪曰:“陛下若专以地望,不审鲁之三卿,孰若四科?”帝曰:“犹如向解。”韩显宗曰:“陛下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帝曰:“若有高明卓尔,才具儁出者,朕亦不拘此例。”
盖若惟才是用,则鲜卑自不如汉人;论门品,则鲜卑以王室亲贵,尚可保其优势,所以较之南朝君臣的意态,恰相反对。【北朝学校制度,亦较南朝像样。】
但是魏孝文只能在门第的观念与制度上,设法使鲜卑汉化,【故既改其姓氏,又奖励与汉族高门通婚姻。】而与中原故家士族同操政柄;并不能排除汉族,让鲜卑独巩其治权。
当时在上者既力主门品,则门第在政治上的地位自然稳固。
他们已然经历长时期的惊风骇浪,现在居然能苦撑稳渡,慢慢见岸。中国文化,赖藉这些门第的扶护保养而重得回生。北方士族所遭境遇,视南方士族远为艰苦;而他们所尽的责任,亦较南方士族远为伟大。
然平情而论,南方门第对于当时传统文化之保存与绵延,亦有其贡献。一个大门第,决非全赖于外在之权势与财力,而能保泰持盈达于数百年之久;更非清虚与奢汰,所能使闺门雍睦,子弟循谨,维持此门户于不衰。当时极重家教门风,孝弟妇德,皆从两汉儒学传来。诗文艺术,皆有卓越之造诣;经史著述,亦灿然可观;品高德洁,堪称中国史上第一、第二流人物者,亦复多有。而大江以南新境之开辟,文物之蔚起,士族南渡之功,尤不可没。
要之,门第之在当时,无论南北,不啻如乱流中岛屿散列,黑夜中灯炬闪耀。北方之同化胡族,南方之宏扩斯文,斯皆当时门第之功。固不当仅以变相之封建势力,虚无之庄老清谈,作为褊狭之抨击。
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上)【在西晋及南朝】
一、汉末之荒残
灵【黄巾之乱。】献【董卓之乱。】以来,海内荒残,人户所存,十无一、二。分别言之,如:
洛阳 董卓西迁,悉躯余民数百万口至长安。尽烧宗庙、官府、居家,二百里内,室屋荡尽,无复鸡犬。后献帝还洛,百官披荆棘,依墙壁间。百僚饥乏,尚书郎以下自出采稆,或饥死墙壁间,或为兵士所杀。【吴志一注引江表传:“旧京空虚,数百里中无烟火。”庚峻谒苏林,林曰:“鄢陵旧五、六万户,闻今裁有数百。”】
长安 董卓初死,三辅民尚数十万户。李、郭相斗,放兵劫略,加以饥馑,献帝脱逃,长安城空四十余日。强者四散,赢者相食,二、三年间,关中无复人迹。
徐州 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归之。曹操父嵩避难琅琊,为陶谦别将所杀。初平四年,操攻谦,凡杀男女数十万人,泗水为之不流,五县、【彭城、博阳、取虑(下邳)、睢陵、夏邱(沛)。】无行迹。三辅遭李傕乱,流依谦者皆歼。曹操亦自谓:“旧土人民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建安七年军谯令。】
荆州 刘表在荆州,关西、兗、豫学士归者千数;表没,亦遭残破。
寿春 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多相食,州里萧条。
其他如山东,【为黄巾所残。】河北,【为黑山贼所残。又有刘虞、公孙瓒、袁绍父于相继屠戮。孟达荐王雄曰:“涿郡领户三千,孤寡之家,参居其半。”(魏志崔林传注)】甘陇,【为马腾、韩遂所残,苏则云:“金城郡为韩遂屠剥,户不满五百,到官抚鸠,见户千余。”(魏志苏则传注)】靡不凋残。
以赤壁之战言,三方大较不到三十万人。
曹操合中国【即北方人,共十五、六万。】及刘表众【七、八万。】共二十余万。【号称水步八十万。】孙权遣周瑜,谓“五万众难卒合,已选三万人”。诸葛亮自称有“关羽水军万人,刘琦江夏战士亦万人”。【以战国、楚汉之际,及王莽末年,及至黄巾初乱时几次战争相比。】可见当时壮丁之缺乏。
陈群谓:“丧乱后人民比汉文、景时不过一大郡”,殆非虚语。【杜恕亦谓:“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
附:三国季年户口数
蜀――亡时 户: 280,000; 口: 940,000 内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占1/9。
吴――亡时 户: 530,000; 口:2,300,000 内兵二十三万,占全数1/10,吏三万两千,后宫五千。
魏――平蜀时 户: 663,000; 口:4,432,881
三国合计约得 户:1,473,423;口:7,672,881
就全史而言,户口莫少于是时。【大体当盛汉南阳、汝南两郡之数。既备载后宫、将士、吏诸项,其数大约可靠。】
三国晚季如此,其大乱方炽时可想。
二、农民身分之转变
农民在大动乱中,地方政权随着中央政权而解体,他们无所托命,不得不依存于当地或附近的强宗豪族。强宗豪族把他们武装起来,成为一种自卫的集团,他们便成为强宗豪族的“部曲”。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输谷帛供曹军,后遂全部徙居邺。李典之众自有武装,故称“部曲”。亦有避地较僻,不需武装,而以政令约束相安者,如田畴率宗族避难无终山,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袁氏亡,畴将其家族宗人三百余家居邺。 亦有相聚而为寇盗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时,贼张赤等五千余家聚桃山,通攻破之。【此等例不胜举。】
如是则农民由国家的公民,【编户籍,纳租税。】一变而为豪族的私属。【纳质任,称部曲。“质任”即抵押,凡为部曲,必纳其亲属子女为抵押品,以表诚信。】实在是农民身分之降低。
局势逐渐澄清,各地的强宗豪族,逐渐消并其势力于几个大势力之下,再建政府,这便是三国。当时最严重的问题,是只有兵队而无农民。【吴、蜀临亡时,兵籍均占全人口十分乃至九分之一。妇女去其半,老弱去其半,大体仍是有夫皆兵也。曹操得冀州,按籍自喜得兵三十万,亦指全冀丁壮言。】
兵队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农民非加入军队,无以自全。其后则兵队非仍转为农民,亦不能存活。袁绍在河比,军人仰食椹枣。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
暂时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许下。
献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枣祗、韩浩议建屯田,募民屯田许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能兼并群雄。
邓艾之屯田淮南、北。
齐王芳正始四年,建议屯田淮南、北:“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即五万兵队中常有四万兵轮番田种,以十分之二即一万兵专任防御也。】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阡陌相属。【其他如刘馥之在扬州,贾逵之在豫州,均兴屯田水利。吴、蜀亦然。】
兵队代替农民做了国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农中郎将,暂时便等于地方行政长官。
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罢屯田官,以典农为太守,都尉为令长。至晋初泰始二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但以后复有农官。当时要把军政的变态,转移到民政的常态,颇非易易。
这是一个“复兵于农”的伟大运动。在中央首都【许。】的附近,乃至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来。从整个政治问题而论,不得不说是一个绝路逢生的好办法。但专从农民身分而论,却又是一个大低落。
两汉以来的农民,以公民资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纳租。【田地为农民所有,故农民得自由买卖。其出卖田地而变为私家佃户者,此暂不论。】现在是政府将无主荒田指派兵队耕种,无形中,农田的所有权,又从农民手里转移到政府去。这一个转变最显著的影响,便是农民的租税加重。
汉代租额,通常是十五税一,乃至三十税一。魏、晋的租额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据傅玄奏疏,及封裕谏慕容皝语。】这便是王莽所谓“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税”。现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邓艾疏:“四万人且田且守,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是屯田全入于官,而一人责百二十斛矣。其中岁课六十斛,就邓之初计则正是什五之税。咸宁三年杜预上疏:“乞分种牛付兖、豫二州将吏士庶,谷登之后,头责三百斛”,其额重如此。】
经过长期的大骚乱,农民本已失去耕地,现在他们是以国家兵队的身分把屯田来代替吃饷。直到西晋统一,军事状态告终,这个情形实现到制度上来,便成西晋初年之“户调”。同时商业亦彻底破坏。
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此是汉武以来社会通行的标准币。】命百姓以谷、帛为市。【曹操时户赋已只纳绢绵,不纳钱币。】可证明当时商业之不振。
商业不振之主因,在于长期兵争之过分破坏。
楚、汉之际,商人乘机渔利,可证其时社会经济动摇不如三国、五胡诸纷乱为甚。
而因商人阶级之消失,更显明的形成农民与贵族世家之对立。【此后南方商业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迁洛阳后始有起色。史称梁初“扬、荆、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钱;交、广用金银;余州杂以谷帛交易”。魏初民间皆不用线,髙袓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线。】
三、西晋之户调制与官品占田制
晋武帝平吴后,置“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输绢绵,不纳钱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这是户调式的条文。
“调”本是调发之义,故户调仍沿三国以来兵士屯田之旧规。
“户调”二字始见于魏志赵俨传。对怀附者收其绵绢,此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与“部曲”之纳“质任”,乃同样为中央政府解体下一种乱世之临时办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他不得擅兴发;则“户调”与“田租”尚分两项。晋制于户调下兼田租,则时渐平康,由兵屯变为农民,故户必带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合一百亩,即古者一夫百亩之制。云“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者,并非占地百亩之外别给七十亩,乃是在其占地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课”是课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输绢、输绵而来,谓输绢、输绵之外,再课田租。】换辞言之,即是课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可见晋室当时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虽有建议,晋室未能听受。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百亩课七十亩也。
与户调制相附并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依次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此。】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与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按:“荫”者皆私属,无公家课役。即是国家允许将此一部分民众田地划归私有;同时国家对百官亦不更班禄,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称:“自晋至梁、陈,都畿民皆为王公贵人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佃谷与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见此等皆不属政府。是虽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实有效。直至南渡后情况犹然也。
这一个制度的用意,并不是授与强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权,乃是要把当时强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户口及田亩括归公有,而许他们一个最高限度的私占额。
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此事难能办到。惟自农民言之,则大体上一样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无所别择。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复百姓繇役,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质任”乃部曲对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为之。】咸宁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质任。此均在颁行户调制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将强宗豪族的私民众夺归公家。然晋武以开国之君,对民众绝无丝亳善意与德政,户调税收,依然与屯田兵一律,只想凭王室威严,向其下强夺豪取,岂能有成?晋室不永,只此等处可见。
四、南渡之士族
东晋南渡,一辈士族,又大批的结集着宗亲、部曲流徙南来。
祖逖传:“逖,范阳人,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推逖为行主。达泗口,元帝逆用为徐州刺史,又以为豫州。逖将本流徙部曲百余家渡江。”【又如林、黄、陈、郑四姓之入闽,见陈振书录解题。明何乔远闽书,谓林、黄、陈、郑、詹、丘、何、胡八族。】
他们在南方未经垦辟的园地上,着手做他们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专利山海。”【任昉语。】“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宋书羊玄保传。】“贵势之流,亭池第宅,竞趋高华。至于山泽之人,不敢采饮其水草。”【南齐书顾欢传。】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贵族的摹本画
尤著者如宋书孔季恭传:“其弟灵符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
虽王室颇思裁抑,然力量不够,颓势难挽。
晋壬辰【成帝时。】诏书:“占山护泽,以强盗律论”,然并不能禁。占山封水,渐染复滋。【羊玄保传。】百姓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武帝又禁断之,【见南史本纪。】然仍不绝。【梁高帝、齐废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屡诏及之。】
相应于此种情势下之赋税制度,则自度田收税转成口税。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亩税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税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此盖豪右田多,特为优饶。税田则富多贫少,税口则富少贫多也。【马端临云:“晋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当口税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欤?待考。”今按:晋初户调,一家丁男丁妇田租六十斛,马氏亦以亩收三升说之,误也。口税五石,并有无田者,此制自不为轻。然较之两晋户调,亦未见特重。马氏疑口税只及王公贵人,则更误矣。】
如此则贵族盛占田地,而无赋税之负担。【梁武帝天监四年,大举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此租谷归私家之证。惟按陈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诏,似其时又行田租。】宋孝武为特设“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笫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其用意与西晋官品占田令一样,但效果依然很少。【见上引齐顾欢、任昉语。】占山封水的士族们,不仅自己借着侨寓名义,不肯受当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随而来的民众,亦依仗他们逃避课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晋室屡唱“土断”之论。
晋书成帝纪:“咸康七年,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土断”是要侨寓的人,亦编入所在地的籍贯,一样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断黄、白分籍,【侨户土断者白籍,土著实户黄籍。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石虎诏:“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断之名,而无土断之实。
孝武时范宁为豫章太守,上疏极论其非。谓:“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制作,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者之所执,而非通理者之笃论也。”按:范疏不主分黄、白籍,谓“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即指服从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谓“小人怀下役之虑”,即要其一致应课役也。据范疏可知侨寓小人,亦不应役,盖皆为白籍阴庇耳。
此后桓温、刘裕又屡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刘裕上表:“大司马桓温庚戌土断,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渐用颓弛。离居流寓,闾伍不修。请依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然一弊方弥,他弊又起。宋、齐以后,侨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响,又引起更纷扰的冒伪问题。只要伪注籍贯,窜入士流,便可规避课役。这一种情形,越来越甚。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黄籍即担当国课之民籍也。】自顷氓俗巧伪,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时虞玩之上黄籍革弊表,亦谓:“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无一。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时沈约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书新籍,以新换故,不过一万许钱。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之说。【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沈约则谓“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奸伪互起”,又曰“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盖宋制一面抑豪强,一面则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之诏,晋代士庶藉贯之改动,必自此始。此可为南朝与东晋截分界线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确立一种制度,而仅以宽假为讨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担当国家课役的,依然尽是些赤贫下户。
南齐书陆慧晓传:“山阴一县,课户二万,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大规模的伪窜冒改,使黄籍理无可理,究无可究。却告诉我们:那时一般的民众,已不让文酒清谈的贵族们独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约诸人不能根本设法消冺士、庶界线,【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据晋籍,用来重新厘定,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与见识。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军人从三国以来,即已与农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吴皆然。
刘颂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需,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诏,有刘整、郑像赐爵关中侯,各除士名。又钟毓传:“为廷尉,创制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又卢毓传:“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传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后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以还,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异籍,并各家世相袭也。吴、蜀亡后纳籍,皆士、民异贯。
大抵“强者为兵,羸者补户”。【此语见陆逊传,可据以推魏、蜀,大抵不甚相远。】
尤强者隶中央,其次则配私家,更羸瘁者则留南亩。
华阳国志:“诸葛亮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为部曲。”吴志陈武传:“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简视皆堪好兵,上疏陈让,乞以还官。谓:‘枉此劲锐,以为憧仆,非表志。’吴主权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补其处。”
其先入士籍者得优廪,又可免役,其时则兵胜于民。渐次军旅之事,不为时重,则士伍惟以供役,又廪给日薄,其时则农胜于兵。
陆凯传:“先帝【孙权。】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以死效。今【亮、皓以后。】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
晋武帝平吴,诏悉去州,郡兵,此乃复兵归农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乱。
咸宁五年伐吴,诏:“调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时依旧士、民异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晋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额征收,不复两汉什伍税一之制,又无两汉都尉肄民战阵之制,使农不知兵,则武备一切废弛。
东晋民归豪强,政府对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吴志:陈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乞还官,孙权嘉之。他如朱桓部曲万口,潘璋妻赐复客五十家。邓艾传云:“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户,为国家课役所不及。
于是有所谓“发奴为兵”。
发奴为兵之议,起于刁协、戴渊。习、戴皆南人,晋元帝依仗以谋抑王氏者也。自后每有征讨,往往发奴。庾翼发所统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晋室外戚,颇欲为强干弱枝之谋者。可见发奴为兵,正是中央与豪族争夺民众之一事。宋武时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此正以僮奴为豪族私产,故见发而还其直。
又有所谓“料隐为兵”。
庾冰传:“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毛琚传:“讨得海陵县界亡户近万,皆以补兵。”此等隐匿之户,其背后亦多有豪强阴庇。
复有“罪谪为兵”
范宁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义云:“旧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旁支,罹其祸毒,户口减耗,亦由于此。”【又宋制劫同籍期亲补兵,见何承天传。又以罪谪兵,亦见王弘传、何承天传。】
并及其家口。【罪人家口补兵,见刘秀之传。】
又强逼世袭兵役。【见前引范宁疏。】
宋武帝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輙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按:兵役世袭亦见于三国时,魏志引魏略,“陈思王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者无几,而复被取”云云是也。】
因此有所谓“兵家”【梁王琳本兵家。】与“营户”、【沈庆之前后所护诸山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军户”【董回以有功免军户。】诸称。
那时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国家课役,自然谈不到从军。
此乃魏晋以下贵族与春秋先秦绝异之点。他们在政治上占有特权,而他们并无武装兵力以自保卫,不仅自己不能武装,即其所属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装,与三国时士大夫不同。
另有一部分则受衣冠族士族阴庇而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们亦对国家逃避课役及从军之义务。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权阶级压在上面,从军作战的武装兵卒,亦没有他们的出身。【要为军人谋出身,势必与贵族特权势力相冲突,如战国吴起在楚、商鞅在秦之事。】
因此兵卒在当时的社会上变成一种特殊卑下的身分,固与贵族封建时代兵队即是贵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异,亦与西汉定制,凡国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齐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则略为变通。】不同。军人的地位,只与奴隶、罪犯相等,从军只是当苦役。国家的军队,实质上亦如私门的部曲与僮客,他们没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晋户调,只从部曲屯田兵变成州县民户,而实际上的待遇,还是屯田兵,不是农民。】政府亦常常将他们赐给私家。
当时大臣有赐千兵百骑者,如卫瓘、【此据北堂书钞、御览引晋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组、陆晔等,至于赐亲兵数百人乃至班剑数十人,亦不胜指数。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户为己有。
范宁奏:“方镇去官,皆割方镇精兵器仗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宋书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军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为国宣劳,担负光复中原的重任?
只有荆、襄上流,因粮食较充,镇兵稍稍可用。
元帝时“使军各自佃,即以名廪”。至武帝咸宁初,诏“以奚官奴代甲兵种稻”当时国家并未为军队特定饷糈,江南农事尚未发达,故襄、汉上流遂得独有重兵。
而每为权臣内乱之利柄。
直待谢玄镇广陵,创为招募,号“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见提高,遂建淝水奇绩。东晋王位拱手而让于此系军人之手。
王、谢虽同称东晋盛族,但两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拥立为业,谢以攘却为功。一则惟守门第,一则尚建勋绩。江北、河南之众,纪瞻尝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导弗能任,以专倚王敦于上流,不欲权势之分也。王敦、桓温以外重内轻之资,常挟荆湘以起内乱。谢安任桓冲于荆江而别使谢玄监江北军事,北府兵强,权重始归朝廷。中原南徙之众,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谢玄择将简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实非幸事。【苻坚军队,则亦系签兵杂凑,宜乎虽多而不能与晋为敌。】
惜乎刘宋以后,社会依然在士、庶阶级的对立面,军人依然找不到他们应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乱,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纷起。然既失士族之领导,南方新政权亦不久即灭。】
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个种族的复杂问题。
一、五胡时代的情况
五胡时代,田租的收纳,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以为宜罢诸苑以业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与官中分。皝依之。此虽一例,然当时北方田租,大体正可以此类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民,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北史魏收传:“收在并作一篇诗,云:‘打从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为一单位之证。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亩收一石计,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于军队,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汉人更处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时用抽丁的办法。
石虎讨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慕容儁欲经营秦、晋,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欲使满一百五十万。【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平代,亦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羡夫,最号宽仁。
到元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在南朝无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却一一有了办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令按:李疏正为豪右冒认此项田亩而发,则明在推行均田以后。】
均田诏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诏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时孝文尚未亲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汉化之路,并不自孝文始。】
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斗=100升,则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不可不稍与寛纵也。
惟在国库则课调骤减,一时颇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即表陈“税赋轻少,不可长久。”【韩表:“往昔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此谓“校比户贯”,即指立三长,出荫附而言。此谓“税赋轻少”,即指新定调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田,一夫岁责六十斛。惟蠲其正课、征戌及杂役。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以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计,则为三石,较孝文定制增一石。亩一斗,则六十亩须六石,然亦不过什一之税。
然豪强荫附,一切归公,政府到底并不吃亏。所以此制直到北齐、北周,依然沿袭。比齐制,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义米五升。】于正租外又加“义租”。正租入中央国库,义租纳郡县,备水旱灾。【设仓名富人仓。】于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灾歉救济之准备,这一个制度亦为将来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天宝中,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籴,义租由民输,其为留意民食之良政则一。又按,其制亦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俭岁赈给饥民,意亦略同。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