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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原理

_8 黑格尔(德)
所以意志,作为存在于自身中的自由,是主观性本。。。。。。。
身,从而这一主观性就是意志的概念,因而也就是意志的客观性。但是与客观性相对比,意志的主观性是有限性,就在这一对比中,意志并不守在自己那里,而是与它的客体纠缠在一起的,它的有限性正在于它不是主观的,如此等等。
所以下文所述意志的主观或客观究应具有何种意义,应该每一次联系上下文加以阐明,这上下文包含它们在对全体的关系中所占的位置。
补充(客观意志和主观意志) 通常以为主观和客。。。。。。。。。
观是始终不变地相互对立的。但情况并不如此,倒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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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14
说它们是相互转化的,因为它们不是抽象的规定,如肯定和否定,而已经具有较具体的意义。首先考虑主观这一词,我们可以说某一目的是主观的,因为这是某一特定主体的目的。从这一意义说,一种非驴非马的最坏艺术作品纯粹是主观的。其次,这一词也可用于意志的内容,此时它几成为任性的同义词;凡是单属于主体的都是主观的内容。
因此,例如恶劣的行为纯粹是主观的。
又其次,那种纯空虚的自我,也可以称为主观的,这种自我仅仅以自身为其对象,并具有从任何其他内容抽象出来的力量。所以主观性有时指某种完全特异的东西,有时指具有高度权能的东西,因为我所应该承认的一切,都有成为我的东西并在我处达到有效性这一任务。主观性是贪得无厌的,它集中并吞没一切于这个纯自我的单一泉源中。客观也同样有种种不同的解释。凡我们拿来作为我们对象的一切东西,不问我们放在自己面前的现实存在或是单纯思想,都可指为客观的。我们还可以把目的应在其中实现的定在的那直接性包括在这一范畴内。
尽管目的本身是完全特异的和主观的,但当它表现出来的时候,我们却仍然称之为客观的。不过客观意志也指含有真理的意志而言。例如,神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就是客观的意志。最后,我们也可把完全没入客体中的意志叫做客观意志,例如儿童的意志,它只知信赖而缺乏主观自由,又如奴隶的意志,它尚未知道自己是自由的,从而是无意志的意志。从这一意义说来,凡受外方权威领导而行动,并且尚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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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导  论
意志,都是客观的。
第27节
自由精神的绝对规定,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绝对冲动(第21节)
,是以它的自由为对象的,——即把自由变成不仅从自由应该是精神本身的合理体系这个意义来说是客观的,而且从这一体系应该是直接现实(第26节)这个意义来说也是客观的。在以自由为其对象时,精神的目的在于使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作为理念而自为地存在。总之,意志理念的抽象概念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自由意志。。。。。。。。。。。。。
第28节
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除了在其中客观性只是作为直接现实而存在。。。。。
的那意识的形式上方式(第8节)以外,这种活动是理念实体性内容的本质的发展(第21节)。在这一发展中,概念把。。。。。
最初其本身是抽象的理念规定为它的体系的总体;这个体系。。。。。。。。。
的总体作为实体性的东西,不受单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对立的影响,始终在这两个形式中保持为同一的东西。。。。。。
第29节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
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附释 比较为一般所接受的康德的定义(康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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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4
学导言)
①的要点是:“限制我的自由或任性,使它能够依。。。。
据一种普遍规律而与任何一个人的任性并行不悖。“
这个定义一方面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限制;而另一方面它。。。
所包含的肯定的东西——普遍规律或所谓理性规律,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即归结为人所共知的形式的同一性和矛盾律。上面引举的这一法的定义包含着自卢梭以来特别流行的见解。
依照这种见解,。。
其成为实体性的基础和首要的东西的,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是单个人在他独特任性中的意志,也不是作为真实精神的精神,而是作为特殊个。。。。
人的精神。这一原则一旦得到承认,理性的东西自然只能作为对这种自由所加的限制而出现;同时也不是作为内在的理性东西,而只是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而出现。这种见解完全缺乏思辨的思想,而为哲学概念所唾弃;同时它在人们头脑和现实中产生一些现象,其可怕性,只能拿以它们为基础的那种思想的肤浅性来与之相比拟。
第30节
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
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此外还有义务)的形式主义产生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上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
①参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法学的形而上学的第一要义,法学导言,B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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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导  论
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
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它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其内部更丰富、。。。
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级的法。
附释 自由的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特有各规定中之一的那自由的定在。当人们说道德、伦理跟法是对立的,这时所谓。
法系单指抽象人格的最初的形式的法。道德、伦理、国家利益等每个都是独特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条线上都要。。
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假如精神的道德观点不。。
同时是法,不同时是自由所表现的形式之一,那末这种自由无论如何不会同人格的法或其他的法发生冲突的,因为法包含着自由的概念,即精神的最高规定,与此相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是缺乏实体的。但是冲突同时包含着这另一个环节,即冲突是受到限制的,于是一种法是从属于另一种法的。
只有世界精神的法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
第31节
这里同样以逻辑学中所阐明了的方法为前提。根据这种方法,在科学中,概念是从它本身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纯粹是概念规定内在的前进运动和产物。这个进程,既不因为。。。
有各种情况存在,于是得到保证而发生,也不由于普遍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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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4
用于从别处接受来的素材而发生。。  附释 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物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所以它不是这种意。。。
义的辩证法,即它把所给与感情或一般直接意识的对象、命题等等分解了,搞乱了,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伸出来。这是一种否定的方法,就在柏拉图那里。。。
也常常看到。这种辩证法,会把与普通观念相反的东西看做它最后的成果,或者会象古代怀疑论那样毅然决然地把这种观念中的矛盾,又或象现代的半途而废那样软弱无力地把对真理的渐近看做它的最后成果。更高级的。。
概念辩证法不仅在于产出作为界限和相反东西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
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
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内容固有的灵魂,它。。。。。。。
有机地长出它的枝叶和果实来。理念的这种发展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作为主观东西的思维只是袖手旁观,它不加上任何东西。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不是指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说来是合乎理性的。这里,正是在它的自由中的精神,自我意识着的理性的最高峰,它给自己以现实,并把自己创造为实存世界。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的这种特有工作带给意识。
第32节
在概念发展过程中的种种规定,从一方面看,其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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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导  论
是概念,从另一方面看,这些规定具有定在的形式,因为概念本质上就是理念。因此这种发展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概念同时就是一系列形成物;所以他们都应该在科学考察范围之。。。
内。
附释 在更思辨的意义上,概念的定在方式和概念。。。。
的规定性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但是应该指出,其结果。。。
是采取进一步规定形式的那些环节,作为概念的各种规定而在理念的科学发展中是在结果之先,但是作为各种形成物而在时间发展中则并不走在它的前面。所以,例如,被规定为家庭的那理念是以概念规定为前提的,然后我们把家庭作为结果而在下文加以叙述。不过这些内在前提也早已自为地作为形成物,例如作为所有权、契。。。
约、道德等等而存在,这是发展的另一方面;只有在更高度和更完备的文化中,这一发展才能进到使它的各个环节成为具有这种独特形态的定在。
补充 (概念在科学中以及在它的定在形态中的发。。。。。。。。。。。。。。。。。。
展)理念最初不过是抽象的概念,所以它必须不断地在。
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但是这个最初的抽象规定决不会被放弃,相反地,它只会在自身中愈加丰富起来,于是最后的规定是最丰富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那些以前只是自在地存在的规定达到了它们的自由独立性,而且成为这个样子:概念仍然是灵魂,它把一切结合起来,并且只是通过一种内在程序而达到它特有的差别。所以我们不能说,概念达到了某种新的东西,相反地,最后规定与最初规定统一起来,重新拍合。即使概念在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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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划分74
定在中看去好象支离破碎,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象,在往后的进展中就可看出这是一种假象,因为一切单一性最后都重新返回到普遍物这一概念。经验科学通常总是分析我们表象的内容,而当人们把单一的东西归结到共同的东西中去的时候,他们就把这种共同的东西叫做概念。
我们的做法不是这样,因为我们只要求从旁观察概念本身是怎样规定自己的,我们竭力避免对它加入任何一点属于我们想象和思考的东西。但是我们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是一系列思想和另一系列的定在形态。这里可以补充一点,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概念逻辑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例如,我们不能说,在家庭出现以前就已经有所有权存在;但尽管这样,所有权必须放在家庭之前论述。所以这里可能发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从最高级的东西即具体的真实东西开始。回答是:我们所愿意见到的,恰恰就是采取结果形式的真实东西,因此本质上必须首先理解抽象概念本身。由于这个缘故,现实的东西、概念的形态虽然在现实世界本身中是首先存在的,但是我们仍把它放在后面作为下一步骤来处理。在我们的进展程序中,各种抽象形式不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作为不真实的东西显现出来的。
本书的划分第33节
按照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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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导  论
是:第一,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而它。。。。。
的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
式法的领域。。。
第二,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
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一普遍物,一方。。。。。。。。
面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另一方面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只能互为中。。。。。。。
介,这是在它的分裂中或在它的特殊实存中的理念;这。
里我们就有了主观意志的法,以与世界法及理念的法。。。。。。。
(虽然仅仅自在地存在的理念)
相对待。
这就是道德的。。。。。。。。。
领域。。。
第三,是这两个抽象环节的统一和真理,——被思考的。。。。
善的理念在那个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意志和外部世界中。。。。。。。。。。
获得了实现,以至于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
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这就是在它绝。。。。。。
对地普遍的实存中的理念,也就是伦理。。。。。
但是伦理性的实体同时是:(一)自然精神——家庭;。。。。。。
(二)在它的分裂或现象中——则为市民社会;。。。。。。。。
(三)
国家,即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那种自。。
由,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自由。这一现实的和有机的精神,(甲)其关于一个民族的,(乙)通过特殊民族精神的相互关系,(丙)
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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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划分94
最高的法。。。。。
附释 一件事物或一个内容最初依照它的概念或象。。
它自在地存在着那样被设定的时候,是采取直接性或存。。。。。。。
在的形态的,这一点来自思辨逻辑学,在这里是被预先。
假定着的。对其自身说来具有概念形式的那自为的概念。。。。
则不同,它已不再是某种直接的东西了。
确定本书划分的原则同样是被预先假定着的。我们也可把划分看做本书各部分历史的预告,因为各个阶段。。。
必然是作为理念发展的环节而从内容的本性中产生自己的。哲学的划分根本不是外部的划分,不是按照某一个或几个从外边采入的划分理由而对现存材料所作出的外表分类,而是概念本身的内在区分。
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
书中则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普通看法有时似乎也把它们区别开来的。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
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
以凌辱。但是,尽管从语源学上看来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词,仍然不妨把既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
补充(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 我们在本书中谈到。。。。。。。。。
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
为了不仍然是抽象的,自由意志必须首先给自己以定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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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导  论
这种定在最初的感性材料就是事物,即外界的物;自由的这一最初方式,就是我们马上会认识到的所有权,这是形式法和抽象法的领域。同属于这种领域的,还有具有中介形式的所有权,即契约,以及被侵犯的法,即犯。。。
罪和刑罚。在这领域中我们所具有的自由就是我们所说。。。
的人,也叫做主体,他是自由的,的确对自己说来是自。
由的,并在事物中给自己以定在。但是定在的这种单纯直接性还不相当于自由,而否定这一规定的就是道德的。。
领域。现在我不再是仅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且在被扬弃了的直接性中也是自由的,这就是说,我在我本身中、在主观中是自由的。在这领域中所关紧要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以及我的目的,因为外界已被设定为无足轻重的了。不过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宜仅仅。
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使之实现。这就是说,主观的意志要求它的内部的东西即它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从而使善就在外部的实存中得以完成。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所。。
以,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伦理的最初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
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联系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做国家,其实国。。。。。
-- 102
本书的划分15
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
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因此,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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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节
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
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
在这一阶段,它是否定的实在性,只。。。
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
意志。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来,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
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
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
补充(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 说自为地自由的。。。。。。。。。。
意志,当它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性,这话乃指这个意思:当概念使自己完全成为实在的,当它的定在成为无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的时候,这样一种状态就是意志充分发展了的理念。但当初概念是抽象的,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而尚未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因为在那里我是作为单个的意志而存在,而善则是普遍物,尽管它是存在于我自己内部的。所以在道德领域中,意志已经在它自身中具有单一性和普遍性的差别,从而它是被规定了的。
但初时这种差别还不存在,因
-- 104
第一篇 抽象法35
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
①。
第35节
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
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
关。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
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
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附释 当主体用任何一种方法具体地被规定了而对自身具有纯粹一般自我意识的时候,人格尚未开始,毋宁说,它只开始于对自身——作为完全抽象的自我——具有自我意识的时候,在这种完全抽象的自我中一切具体限制性和价值都被否定了而成为无效。所以在人格中
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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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第一篇 抽象法
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
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跟现象中的精神所不同者在于:在同一个规定中,当后者仅仅是自我音识,。。。。
即对自身的意识,但仅按照自然意志及其仍然是外在的。。。
各种对立的自我意识(《精神现象学》,班堡和维兹堡,1807年版,第101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44节)
①,前者则以自身即抽象的而且自由的自我为其对象和目的,从而它是人。。
补充(人格概念的高贵和低微) 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
,但是尽管这样,人这种赤裸裸的抽象,在称谓上已经有些可鄙。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然而作为这样一个人,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哲学丛书,第114卷)
,第116页以下;《哲学全书》“
,第3版,第424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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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55
异性的东西。所以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
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
第36节
(1)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7节
(2)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第。。。
34节)
,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
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
补充(作为权能的形式法) 因为在人格中特殊性。。。。。。。。
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
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窄狭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所以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如果与整个范围的关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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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第一篇 抽象法
起来,它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因之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但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可能性是存在,它具有也可能不存在这一意义。
第38节
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抽象。。
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
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
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害人。。。。
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
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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