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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原理

_5 黑格尔(德)
所以,。。
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
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
受。
补充 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
观的缘故。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
法律规定。
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omnisdefinitioinjureciviliper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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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
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
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
的绝对必然性,在。。。。。
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作为成果来。。。。。
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
必然的,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
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
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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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  论
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
法中最方便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
必然性的形式,那末,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
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 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
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
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

第3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④。。。,(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译者③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译者④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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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
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
学的指导原理。
(二)从内容上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
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
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
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
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
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3)
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附释 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且到以后在第21—214节再说。
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乎通过哲学上法的体系的阐述就会得出法典,即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
自然法①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关于本节第一点所列举的实定法的历史要素,孟德
①关于自然法的朴素意义,参阅《哲学全书》,第502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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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导  论
斯鸠曾经指出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①,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
对于各种法律规定在时间上的出现和发展加以考。。。。
察,这是一种纯历史的研究。这种研究以及对这些法律。。。。。。
规定的理智的结论加以承认(这种结论是从这些法律规定的既存法律关系的比较中得出)
,在各自领域中固然都有其功用和价值,但是与哲学上的考察无关,因为基于历史上原因的发展不得与出于概念的发展相混淆,而且历史的说明和论证也不得被扩展而成为具有自在自为地。。。。。
有效的那种论证的意义。这项十分重要而应予坚持的区。。。
别,同时也是十分明显的。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
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
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例如罗马私法。
中的许多规定就是符合例如罗马父权②和罗马婚姻身分等制度而产生出来的。但是,即使有些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可是指出这些规定具有这种性质——这唯有通过概念才能做到——是一回事,叙述这些规定出现的历史情况或叙述使这些规定得以制定的那些情况、场
①参阅孟德斯鸠:《法意》,第1卷,第3章。——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80节附释和补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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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7
合、需要和事件,是又一回事。这样地指出和(实用地)认识历史的近因或远因,通常叫做说明,或者宁愿。。
叫做理解,人们以为为了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这样地。。。。
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人们也常常谈起罗马的和日耳曼的法律概念以及这个或那个法典中所规定的法律概念,但。。。。。。
是他们所指的不是概念,而只是一般法律范畴,理智命。。
题,基本原理、法律等等而已。
忽视上列的区别,会产生观点的错乱,会使对这一问题的真实论证渐次转入依据各种情况的论证和从其本身毫无用处的前提来得出结论,如此等等;总之,这样会使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如果是历史的论证而把产自外部的和产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会无意中作出同本意相反的事。假如,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末,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例如,如果以为保存修道院是为了它具有移民垦荒的功绩,为了。。。
它具有用教育和抄写等方法而保存了学问的功绩,并且又把这种功绩看做修道院继续存在的理由和使命,那末,根据同一理由所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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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导  论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一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
《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立看法作。。。。。。。
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5版,第53。。
节)说:“西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视,对十二表法却很。。。
欣赏。“
“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
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
胡果先生又在同处对这。。
种处理态度作了最后的回答,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伏林不懂十二表法正如这些哲学家们不懂实定法一。。。。。。
样。“。至于谈到法学家塞克司吐斯。塞西留斯对哲学家法。。。。。。。。。。
伏林的指正(载盖里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20卷,第1节中)
,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
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
救方法,依据时代习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
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性质上,法律。。。。。。。。
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
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
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家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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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9
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
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
论证,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
得到辩解。
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逾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债权人间。。。。。。。。。。。。。。。
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
会对他发生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并且为他所。。。。。。。。。。。。。。
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
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斯。。。。
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
到更大的保证,而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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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导  论
图被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
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人懂得更好。
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
养。
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
解,一个哲学家会对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jumentum〔驮兽〕使用,“而不是arcera〔有蓬车〕”
;但是,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详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
合理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下列一点。
他在第38节和第39。。。
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这一段时期”时。。。。。。。。。。。。。。。。。
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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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11
时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
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
上“
,如此等等。
这段论述好象有意实行孟德斯鸠的思想,但我们很。。。。
难看出这段论说有什么地方接触到了孟德斯鸠的精神。
他这样叙述之后,就在第40节中接着说:“法律状态要。。
使理性的最高要求得到满足,距离还是很远“
(完全正确;。。
罗马的家庭法、奴隶制等对理性最起码的要求都未给以满足)
;但在论述较晚时期时,胡果先生却忘记指出,是。。
否有过一个时期,如果有,在哪一个时期,罗马法曾对理性的最高要求给以满足。只是在第289节中谈到罗马。。。。。。。。。。。。。。。。。
法作为科学达到最高成就时期的那些古典法学家时,他。。。。。。。。。。。
说:“人们很久以来就注意到,古典法学家有哲学修养”
,但是“很少人知道(由于胡果先生的教科书出了好多版,。。
现在知道的人虽然比较多了)
,没有哪一类著作家确象罗马法学家那样根据原则,进行推理,首尾一贯,堪与数学家媲美的,并且在阐明概念方面具有颇为显著的特点,可与近代形而上学的创始人相提并论的;后者得到下列。。。。。。
奇特情况的证实,即没有任何地方象罗马古典法学家和。。
康德那样常常使用三分法的。“。。。。。。
莱布尼茨所推崇的联贯性,确是法学的本质上特点,。。。。
象数学和其他一切理智性的科学一样。但是,这种理智的联贯性,同满足理性要求和哲学科学毫不相干。不仅如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的不联贯性应被看做他们的。。。。
最大德行之一,因为他们曾用这种办法避免了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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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导  论
苛酷的制度。但是他们感到有必要Calide〔巧妙地〕想。。。
出空洞的语言上区别(例如把反正是遗产的东西叫做Bonoromposesio〔资产占有〕)和本身愚蠢的遁辞(愚蠢也同样是一种不联贯性)
,以便保存十二表法的文字,例如借助fictio,Bπóρισι〔拟制〕而把filia〔女儿〕当做A D Cfilius〔儿子〕(海内秀斯,《古代罗马法史》,第1卷,第2篇,第24节)
,但是,光因为古典法学家在少数地方采用三分法的分类(尤其胡果先生那部著作中注5所举的。。。。
一些例子)
,就把他们和康德相提并论,并且把这种东西称之为概念的阐明,说起来真太滑稽了。
第4节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
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
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附释 谈到意志自由,令人想起从前的认识方法,那就是把意志的表象作为前提,试图从这表象得出意志的。。
定义并把它确定下来。
然后依照以前经验心理学的方法,从寻常意识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所谓证明,证实意志是自由的,并主张以上这些东西。。
只有根据自由的意志才能说明。
但是与其采用这种方法,。。。。。
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事实而对它不。。。。。
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
意志和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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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1
来,已如上述(第2节)。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
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
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
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
已经指出①,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
我感到愈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我希望如此)
,因为,正如在上述那书中(第367节附释)
②所指出,再没有一门哲学科学象精。
神学即通常所称的心理学这样被忽视,这样不象样的。
导。。
论、本节和以下几节所论述的意志概念的各个环节,都是上述那些前提的成果;此外,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来想象它们。每个人将首先在自身中发现,他能够从任何一个东西中抽象出来,因此他同样能够规定自己,以其本身努力在自身中设定一切内容;同样,其他种种详细规定,也都在自我意识中对他示以范例。
补充(自由,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 关于意志的。。。。。。。。。。。
自由,最好通过同物理的自然界的比较,来加以说明。
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其实物质就是重量本身。重量构成物体,而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0—482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3版,第444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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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导  论
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关于意志和思维的关系,必须指出下列各点。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有思维。但是我们不能这样设想,人一方面是思维,另一方面是意志,他一个口袋装着思维,另一个口袋装着意志,因为这是一种不实在的想法。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
思维和意志的这个区别可以这样来说明:在我思考某一对象时,我就把它变成一种思想,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这就是说,我把它变成本质上和直接是我的东西。其实,只有在思维中我才在我自己那里,我只有理解对象才能洞察对象,对象不再与我对立,而我已把对象本身所特有而跟我对立的东西夺取过来了。正如亚当对夏娃所说:你是我的肉中之肉,我的骨中之骨①,同样,精神也说,这是我的精神中的精神,那异己的东西已消失了。每一个观念都是一种普遍化,而普遍化是属于思维的。使某种东西普遍化,就是对它进行思维。自我就是思维,同时也就是普遍物。当我说我的时候,我把其中的一切特殊性,如性格、天赋、见识、年龄等都
①《旧约全书》,创世纪,第2章,第22节和第2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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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1
放弃了。我完全是空洞的、点状的、简单的,但仍在这种简单性中活动着。
形形色色的世界图景摆在我的面前;我面对着它;在我这个理论态度中我扬弃了对立,而把这一内容变成我的。当我知道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便在这个世界中得其所哉,当我理解到它的时候,那就更其如此了。以上就是理论的态度。
反之,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
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
以上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现在应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这与另一种看法,认为两者是分离的,完全相反。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因为我所希求的东西在我想象中出现,这种东西对我说来就是对象。动物按本能而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所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同样,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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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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