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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原理

_13 黑格尔(德)
当事人对法的承认是跟他们之间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和观点有联系的。自在的法同这种假象相对抗,同时就在这种。。。。
假象本身中(前节)出现了自在的法,作为被表象着和要求。。。。。
的东西。但是自在的法最初不过作为应然而出现,因为这里。。
所存在的意志尚未从利益的直接性解放出来,以至于作为特殊意志它尚未以普遍意志为其目的;而且在这里意志尚未被规定为得到被承认的现实,似乎对着它当事人就得放弃其特殊的观点和利益的。
补充(权利争讼) 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
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
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在这里我们既然处于有限的东西的阶段,冲突的发生是势所必然的。这第一种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二 诈欺第87节
自在的法在跟作为特殊的和定在的东西的法有区别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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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一篇 抽象法
候,是被规定为被要求的并且是本质的东西;但是在这种情。。。。
况下,它同时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从这方面说它是某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不是本质的而仅仅是假象的东西。
所以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假象的东西,首先在契约中被贬低为意志的单纯外在共同性的时候,就发生了诈欺。。。
补充(诈欺) 在不法的这第二个阶段上,特殊意。。
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还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样,所要求的法遂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这就构成诈欺。
第88节
我为了物的特殊性状的缘故通过契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我的取得又是根据该物的内部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一方面是关于它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物原系他人所有。。。。。
在这方面,他方的任性可能给我虚伪的假象,因此,该契约作为双方自由合意而就这个物按其直接单一性进行交换说。。。。
来,固然十分正当,但在其中欠缺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这一方面。
(这就是肯定表达或同义反复的无限判断,参阅《哲学全书》,第121节)。

第89节
为了反对把物仅仅作为这个物来接受,反对单纯臆测的。。。。
①第8版,第173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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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31
意志和任性的意志,客观或普遍的东西应认为可以作为价值。。
来认识,并应看做法;此外,违法的主观任性也应予废弃;以上这些,在这里首先都不过是一种要求。
补充(诈欺和刑罚) 对无犯意的民事上不法,不。。。。。
规定任何刑罚,因为在这里并无违法的意志存在。
反之,对诈欺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的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
三 强制和犯罪第90节
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
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作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
补充(犯罪)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
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第91节
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
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第5节)
,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
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第7节)。。。。。。。。
只有自愿被强制的意志才能被强制成为某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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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第一篇 抽象法
第92节
由于意志只有达到定在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现实地自由的,又由于意志体现于其中的定在是自由的存在,所以暴力或强制在它的概念中就自己直接破坏了自己,因为作为意志的表示,它扬弃了意志的表示或定在。所以抽象地说,暴力或强制是不法的。。。。
第93节
关于强制在它的概念中自己破坏自己这一点,在强制被。。。。。
强制所扬弃中获得其实在的表现。所以强制不仅是附条件地。。。。。
合法的,而且是必然的,它是作为扬弃第一种强制的第二种。。
强制。
附释 由于不为约定给付而违反契约,或者由于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对家庭和国家的法定义务,都是第一种强制或至少是暴力,因为我未履行对他人应尽的义务或夺取属于他人的财产。
教育上的强制或对野蛮人和未开化人所施的强制,初看好象是第一种强制而不是随着先前的第一种强制而来的强制。但是,纯粹自然的意志本身是对抗自在地存。。
在的自由的理念的一种暴力,为了保护这种自由的理念,就必须反对这种未开化的意志,并克制它。或者伦理的定在早经设定于家庭或国家中,于是上述的自然性是对抗伦理性的定在的一种暴力行为,或者是一种赤裸裸的自然状态,是一般暴力横行的状态,为了对抗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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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51
创立了英雄权利。
①。。。。
补充(英雄权利) 在国家中已再不可能有英雄存。。。。
在,英雄只出现在未开化状态。
英雄的目的是合法的、必然的和政治性的,而且他们以实现这种目的为自己的事业。英雄之建立国家,实施婚姻和农业,当然不是以为自己被承认有这种权利。这些行为还是作为他们的特殊意志而表现出来的。但英雄所实施的那种强制,作为理念对抗自然性的更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法的强制,因为采用温和手段来对抗自然的暴力是不会有什么成效的。
第94节
抽象法是强制法,因为侵犯它的不法行为就是侵犯我的。。。
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所以抵抗暴力以维护我的自。。。。
由的定在这件事本身乃作为外在的行为而出现的,它是扬弃上述第一种暴力的暴力。
附释 给抽象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自始就下这样一个定义,说它是可以强制大家遵守的法,就等于从结果来理解法,而这种结果是经过不法的弯路才出现的。
补充(法和道德)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法的东西和。。。。
道德的东西的区别。在道德的东西中,即当我在自身中反思时,也有着两重性,善是我的目的,我应该按照这个理念来规定自己。善在我的决定中达到定在,我使善
①参阅102节附释和第35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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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第一篇 抽象法
在我自身中实现。但是这种定在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它不能加以任何强制。所以国家的法律不可能想要及到人的心意,因为在道德的领域中,我是对我本身存在的,在这里暴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第95节
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
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也。。。
就是十足意义的否定的无限判断(参阅我的《逻辑学》,第2。。。。。。。
卷,第99页)
①,因而不但特殊物(使物从属于我的意志)
(第85节)被否定了,而且同时,在“我的东西”这一谓语中的普遍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即权利能力,也不经过我的意。。。。
见的中介(如在诈欺的情形)
(第85节)
,甚至藐视这种中介,而被否定了。这就是刑法的领域。。。
附释 违反了它便是犯罪这样一种法,迄今为止只具有以上各节所述的种种形态,从而犯罪也首先在与这些规定相关中具有更确定的意义。但是在这些形式中的实体性东西就是普遍物,在它进一步的发展和形态中也仍然如此,因而违反了它在概念上也仍然是犯罪。所以下节所考察的规定也与特殊的被进一步规定了的内容有关,这种内容见于例如伪誓罪,国事罪、伪造货币和票据罪等等。
①《黑格尔全集》,第5卷,1833年版,第90页。——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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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71
第96节
由于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而这种意志在。。。。。
定在中进入了量的范围和质的规定的领域,从而与此相应地各有不同,所以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来也同样有以下的区别,即这种定在及其一般规定性,是否在其全部范围内,从而在与其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例如杀人、强令为奴、宗教上强制等等)
,还是仅仅一部分或其质的规定之一,受到侵犯。
附释 斯多葛派的见解只知有一种德行和一种罪恶,德拉科的立法规定对一切犯罪都处以死刑,野蛮的形式的荣誉法典把任何侵犯都看做对无限人格的损害;——总之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理念,它必须具有这种定在的。
强盗和窃盗的区别是属于质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
我是作为现在的意识,从而作为这个主体的无限性而遭。。。。
到侵害,而且我的人身遭受了暴力的袭击。
有关犯罪的许多质的规定,例如危害公共安全①。。。。。。,在被进一步规定了的各种情况中有其根据,但也往往通过结果的弯路而不是从事物的概念而被理解的,例如,单从其直接性状上看来是更其危险的犯罪,从它的范围和
①参阅本书第218节,第319节附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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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第一篇 抽象法
性质上说来也是更其严重的侵害。
犯罪的主观道德性质是与更高级的差别有关,一般。。
说来,某一事件和事实终究达到了何种程度才是一种行为,而牵涉到它的主观性质本身,关于这个问题,容后详论①。
补充(刑罚的标准)
对各个犯罪应该怎样处罚,不。。。。。
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但是由于文化的进步,对犯罪的看法已比较缓和了,今天刑罚早已不象百年以前那样严峻。犯罪或刑罚并没有变化,而是两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第97节
对作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虽然是肯定的外在的实存,但。。。。。
是这种实存在本身中是虚无的。其虚无性的表现就在于同样。。。。。。
出现于外在的实存中的对上述侵害的消除。这就是法的现实性,亦即法通过对侵害自己的东西的扬弃而自己与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补充(刑罚的意义) 犯罪总要引起某种变化,事。。。。。
物便在这种变化中获得实存,但是这种实存是它本身的对立物,因而在本身中乃是虚无的。其虚无性在于作为法的法被扬弃了,但是作为绝对的东西的法是不可能被扬弃的,所以实施犯罪其本身是虚无的,而这种虚无性便是犯罪所起作用的本质。虚无的东西必然要作为虚无
①参阅本书第113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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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91
的东西而显现出来,即显现自己是易遭破坏的。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第98节
仅仅对外在的定在或占有所加的侵害,只是对某种形式的所有权或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便。。。。
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如果可以找到这。。。。
种赔偿的话。
附释 说到满足这一方面,当损害达于毁坏和根本不能回复原状的程度时,损害的普遍性状,即价值,就。。。。
必须取代损害在质方面的特殊性状。
第99节
但是,对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不仅指加害人的意志,而。。。
且包括被害人和一切人的意志)所加的侵害,在自在地存在。。。
的意志本身中,以及在侵害所产生的单纯状态中,都不具有肯定的实存。这种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法或自在的法律)
,就。。。。。
其自身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
同样,对被害人和其他人的特殊意志说来,侵害不过是某种否定的东西。
侵害唯有作为犯人的特殊意志才具有肯定的实存。。。。。。。。。。。。。。
所以,破坏这一作为定在着的意志的犯人的特殊意志,就是
-- 171
021第一篇 抽象法
扬弃犯罪(否则会变成有效的了)
,并恢复法的原状。。。。。。。。。。
附释 刑罚理论是现代实定法学研究得最失败的各种论题之一,因为在这一理论中,理智是不够的,问题的本质有赖于概念。如果把犯罪及其扬弃(随后被规定为刑罚)视为仅仅是一般祸害,于是单单因为已有另一。。。。。。
个祸害存在,所以要采用这一祸害,这种说法当然不能。。。。。
认为是合理的(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以下)
①。
关于祸害的这种浅近性格,在有关刑罚的各种不同理论中,。。
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都被假定为首要的东西;而刑罚所产生的东西,也同样肤浅地被规定为善。但是问题既不仅仅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
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如果采取了上述肤浅的。。。。
观点,就会把对正义的客观考察搁置一边,然而这正是。。
在考察犯罪时首要和实体性的观点。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下面的结果:道德观点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变成了本质的东西,而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跟一些庸俗的心理学上观念相混杂的,认为刺激和感性冲动与理性相对比是太强烈了,此外,又是跟一些强制和影响人们观念的心理上因素相混杂的(似乎自由没有同样的可能把人们这种观念贬低为某种单纯偶然的东西)。
关于作为现象的刑罚、刑罚与特种意识的关系,以及刑罚对人的表象所产生的结果(儆戒、矫正等等)的种种考虑,固然应当在适当场合,尤其在考虑到刑罚方式时,作为本质问题来。。
①克莱因(1742—1810)
从1800年起担任柏林高等法院推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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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121
考察,但是所有这些考虑,都假定以刑罚是自在自为地正义的这一点为其基础。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唯一有关。。
重要的是:首先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因为它侵害作为法的法;其次一个问题是。。
犯罪所具有而应予扬弃的是怎样一种实存;这种实存才。。
是真实的祸害而应予铲除的,它究竟在哪里,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对这里成为问题的各个概念没有明确的认识,关于刑罚的见解必将依然混淆不清。
补充(费尔巴哈论刑罚)
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①。。。。。。。。。。。。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他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但是怎样说明威吓的合法性呢?威吓的前提是人不是自由的,因而要用祸害这种观念来强制人们。然而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据。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象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象狗一样对待他。
威吓固然终于会激发人们,表明他们的自由以对抗威吓,然而威吓毕竟把正义摔在一旁。
心理的强制仅仅跟犯罪在质和量上的差别有关,而与犯罪本身的本性无关,所以根据这种学说所制定的法典,就缺乏真正的基础。
①保罗。约翰。安塞尔姆。费尔巴哈(175—183)
,是德国古典哲学家、杰出的唯物主义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父亲,从1817年起担任班堡上诉法院首任院长,著有《德国普通刑法》(1801年)一书。——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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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一篇 抽象法
第100节
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
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
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
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中立定的。。。。。
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
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
附释 如所周知,培卡利亚①。。。。否认国家有处死刑的权利,其理由,因为不能推定在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个人同意,听人把他处死;毋宁应该推定与此相反的情形。
可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见第75节)
,保护和保证。。。。
作为单个人的个人的生命财产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其次,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
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
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
人的希求。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
①培卡利亚(1738—1794)是意大利的人道主义刑法学家,著有《犯罪和刑罚》(1764)一书,18个月中出了6版,译成20种以上的欧洲文字,在欧洲风行一时。——译者
-- 174
第三章 不法321
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
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再其次,就正义的实存形式来说,它在国家中所具有的形式,即刑罚,当然不是它的唯一形式,国家也不是正义本身的。。
前提条件。
补充(死刑) 培卡利亚要求,对人处刑必须得到。。。。。。
他的同意,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犯人早已通过他的行为给与了这种同意。不仅犯罪的本性,而且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尽管这样,培卡利亚想废除死刑的这种努力曾经产生良好的结果。即使约瑟夫二世和法国人没有能够把死刑完全废掉,但是人们已经开始探究哪些犯罪应处死刑,哪些不应处死刑。
因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第101节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
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
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附释 在普通科学中某一规定的定义,这里是刑罚的定义,应求之于意识的心理经验中的一般观念,如果。。。。
这里也采用这种方法,就会显得民族和个人对犯罪的一
-- 175
421第一篇 抽象法
般感情现在和过去都是主张应对犯罪处以刑罚,即以其。。
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不看到,把一般观念作为从。。。。。。。。。
中取得它们各种规定的来源的那些科学,怎么会在其他场合接受与这种所谓普遍的意识事实相矛盾的命题。。。
但是,等同这一规定,给报复的观念带来一个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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